两宋时期酒类专卖政策的加强_酒政法规


两宋时期酒类专卖政策的加强_酒政法规

  柴世宗去世,赵匡胤陈桥兵变夺取政权之后,宋王朝实行养兵政策,冗官冗兵冗费,财政支出浩繁,迫切需要依靠商税酒税收入来挹注,竭力从酒课上开辟财源,而且办法越来越严,征课越来越重。

  宋代酒的专卖方法分为官酿官卖和民酿民卖两种。《宋史.食货志》下7记“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阎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

  1.官酿官卖制。官酿官卖,即从酿造到贩卖都由官府独占。在小州城和酒利较多的县镇乡皆设官办的酿酒机构一酒务,由政府用公款购买造酒的粮食、燃料,雇用工匠酿造,酒务每年要上缴中央和地方一定课额。对官酒的运销规定有一定区域,不许越界销售。为了奖励增课,比照盐、茶,在各酒务之间亦立“比较”之法,即以多收的州为标准定为岁额,要其他州向其看齐,让他们互相比较,彼此竞争。酒利收入超过课额,按增加的多少,给予主管官员一定的奖赏。“酒务监官,年终课利,计所增数给二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7)。物质刺激助长了酒务监官的贪欲,他们百端聚敛,以希恩赏。因官酒价格贵,品味又很醨薄,人民都不愿购买,政府的专卖收入极为有限。所以,往往用摊派的办法,按民户大小强制派销,对有婚丧等事的民家,也一律强派官酒,人民大受其害。当然,实行官酿官卖的地方也并非由官府设肆包揽一切,官酿的酒也有通过私商进行分销零售的,而且在分销酒时给予适当数量的零售损耗。“民市清酒务官酿转鬻者,斗给耗二升”(《宋史,李惟清传》)。这段史料证明了专卖品酒类零销商的存在。另外,对官府酿造自用酒控制得很严格。因为这种酒酿造过多,会影响官酒务的酒课收入,所以政府特给以限制,许多地方甚至不许酿造。“溢额者以违制论”,公使库假用米曲要判罪,以控制官府自给性酒的生产和消费数量,保证酒课收入。

  宋室南渡后,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创行“隔槽法”。其做法是官府供应酒曲和酿具,酿户出钱到官府的隔槽自己去酿酒,每石输钱三千,头子钱二十二(附加税),否则便是私酿,所以称隔槽法(参见《宋史,食货志》下5)。这种方法以后推行到各路,使酒税大增。隔槽法实行日久,流弊日增,因而酿造量减少,影响官府收入,就强制酿造,即“责入米之家,议定月额”,不问有没有纳入酿酒和纳入多少,均按月额收钱,形成摊派。绍兴二十七年(公元1157年)遂罢此法。

  2.民酿民卖制。民户愿酿酒卖酒,以家产作为酒课的担保,并有保人,允许“买扑”承包。所谓买扑,是指私人酒坊按政府规定,缴纳一定的酒税课额后,便获得特许的某一地片的专卖权,不许其他人插手自由酿酤,自酿私酒出售要处刑。承买以三年为限,到期有财力者互相竞争,争取要承买坊场博取酒利。有时政府下“实封投状”之令,即采取投标法,包给出价高者,更促进了竞争。到了南宋,买扑法推行得更广,弊害亦更大。其法是:于乡村分地扑酒,任民增钱夺买。如来不及卖出,停闭后仍要出税。这种扑买法,成为后世商包制的肇端。

  为了增收酒利,南宋政府大幅度提高酒价。绍兴元年,两浙酒坊子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季输户部;而最为民害者,尚有添酒钱,即财政告急时,辄加酒价,以增收入。添酒钱创于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每升上包课二十文,次包十八文,以其钱一分充州用,一分充槽计,一分隶经制司。以后迭有增加,名目繁多,收税日重。

  酒税收入的优厚,宋王朝自然要尽力维护,因而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以取缔私酒。制酒必须用曲,所以政府首先控制酒曲,制曲完全由官府经营,民间概不准从事酒曲的制售,违者重罚。“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余论罪有差”(《宋史.食货志》下7)。当时,榷酤立法甚严,主要是针对老百姓的。赵翼在《陔余丛考·宋元榷酤之重》条中说:“然<宋史》洪拟疏云:大官世臣,公行沽卖,则不敢问。是行法祗及孤弱也。则榷酤之弊,又不止腹削民赀而已。”当时情况确是如此。

  严密的酒类专卖制度,维持了宋王朝日益增加的财政需要。宋代史籍常把酒、盐、茶、税四事相提并论,亦说明它们在财政收入上都居于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