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酒类专卖和禁酒政策_酒政法规


元代的酒类专卖和禁酒政策_酒政法规

  公元1279年,元世祖忽必烈灭南宋,统一了中国。元朝的疆域,较之汉唐盛世,领土更加广阔,成为当时世界上疆域最大、最富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元朝政府非常重视酒利,专设机构(务)对酒曲醋征课,实行专卖政策。元朝酒的专卖制度始于“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甲午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元史.食货志》卷2)。也就是说,在元朝建立以前,已经实行酒类专卖,并且按各地人口多少来分配课额。入元以后,在至元年间又进一步严格专卖制度,当时规定:“命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元史.食货志》卷2)。私人酒户如要酿酒,”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卖,每石止输钞五两”(《续资治通鉴》卷186《元纪》)。元朝酒类专卖税很重,早期每石米一贯,以后增至每石米十两(官制官卖),或每石米五两(民制官收官卖),增加了十倍或五倍。因此,酒价昂贵,收入甚厚。酒醋的课税皆著定额,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确保酒利,法律严禁私造,“有私造者,财产、子女没官,犯人配役”(《续资治通鉴》卷l86《元纪》)。仁宗延祜六年(公元1319年)定私造酒曲依匿税科例,以严刑竣法禁断私造。

  另外,元代在粮食不足的时候厉行禁酒政策,在禁酒期间,犯禁者按律处罚,甚至“酿酒犯者死”。《元史·刑法志》载:“诸私造唆鲁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有首告者,于没官物内一半给赏。诸犯禁饮私酒者,笞三十七。”元代中叶以来哪里的年成不好,粮食不足,哪里就禁酒。但元代的禁酒与过去不同的是,这种禁酒往往是与专卖并行的禁酒,而非过去不实行专卖条件下的单独禁酒。这从至元二十五年的“榷酒醋税,禁辽阳酒”、二十九年的“弛甘肃酒禁,榷其酷”、“弛太原酒禁,仍榷其酤”中可以得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