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通令酿酒业一律改为政府经营
建字第295号(1943年12月9日)
兹为根绝以好粮食酿酒及限制消耗起见,各专署各地酿酒业一律改为政府经营,现在私人经营者应一律限期结束,不准再行酿造,军队经营者应即双方接洽收归政府经营,各专区酿酒房不得多设,最多以四家为限,由专署责县办理。
今后酿酒业应一律以腐坏了的粮食或当地群众不充作代食品的物品用于酿酒,同时要根据当地腐粮多少情形,不一定常年酿造,要分开季节,至于此项事业的开支,除雇用工人之工食工资及一切家具运输办公等费用外,盈余之数一律作为公款列入其他收入项下,不得随意开支或挪用。
2.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酿酒运销办法的通令
(1944年4月7日)
为根绝以好粮酿酒及限制消耗起见,关于根据地酿酒事业,业经本府去年十二月以建字295号通令规定,一律改为政府经营,私营者限期停办,军营者收归政府,每专区至多以四家为限,酿酒原料,一律采用烂粮及不能充作代食品的物品,按季酿造,收入除开支外,一律归作公款等在案。近据各地反映,内地的运销,因无一定规定,仍有假名偷造和扣留查禁等情事发生,一方面增加消耗,一方又损政府收入,为此,特再规定酒的运销办法如下:
一、政府所酿之酒,除留根据地作医药及农工业生产之需用外,得尽量设法组织出口。
二、医药及农工业生产用酒之购买,最好有各该部或区村公所之正式介绍信及购运证明。由合作社来分销,此外并不得向市场任意销售。
三、除内销外,余酒即由各地政府商同工商局及所属公营商店,订定办法,由商店向外推销。
四、酒价亦由双方按货色及出口价格共同商订,以双方不相制约为原则。
五、私自制造运销者,统以私造论,查获应予没收,制造者并得由政府科以行政罚金,此项执行权属于县以上之各级政府,工商部门只有检查及处理私自运销权。
六、办案出力人员,得提出没收变价款百分之二十以奖励之,最多不超过五百元,群众得五成,工作员得四成,余归查获人。仰各遵照执行。
3.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命令——关予造酒的规定
财建字第27号(1945年1月29日)
各专员,工商局长:
今年五六分区好粮大部份出口换棉花换布,各机关部队多吃坏粮,影响部队营养及情绪很大,各地所有环粮能吃的尽量与好粮配合拨出吃用,不能吃的坏粮要尽量做酒换回等量的好粮(不必要粮可以当时好粮价格折款)仍由各级政府二科专营,收入款解上(记入粮折款科目),请迅速进行这一工作,各专县二科可委托机关生产(军政均可)办理坏粮按当地好粮价出售,应先交现款,再出售粮食,除一厅坏粮换还一斤好粮外,其经营酒坊之盈余收入,按对半分红,公一半(一并记入粮折款科目内)机关生产一半。务必把坏粮于夏收前清理完毕,边府自拨之粮食由边府二厅经营。
群众及私人一概不得经营以坏粮造酒,机关生产不按前项办法者亦不得经营。
如果粮食太坏出酒不多者可酌情减价出售。但必须经专署批准。
群众集本造酒限于四月十五日以前一律停止,应事先通知群众。
酒税改为200%,公私一律。
以上各项,仰即遵照办理。
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命令——造酒业完全由政府直接经营
建字第103号(1945年4月8日)
各专员,县长,工商总局:
前建字第二十七号命令群众集本造酒于本月十五日应一律停止制造,各地除应照前令执行外,对于过去由政府二科委托机关生产之酒坊及部队经营之酒坊亦应一并在四月二十日停止,今后所有造酒事业应一律直接由政府财政部门经营,其收入完全做为财政收入,实行酒的专卖,酒税从四月二十日后一律免征。
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统一造酒决定的命令
边审字第136号(1945年4月23日)
兹决定本区制酒业完全由政府经营,一切盈余部分全归财政收入。凡非政府经营之酒坊,一律应依照建字103号命令执行,如不遵照执行而仍有私自傲酒者,应由政府查封,并按章处罚。兹将政府制酒的手续规定如下:
一、政府做酒主要是为了及时处理公粮中之旧粮和腐烂粮食,凡政府经营之酒坊均应一律先烧公粮中现存之坏粮、旧粮。若将旧粮、坏粮烧完后,再根据该专县具体情况——存粮多少酒的销路等——呈请边府批准后,再行制造,以抵军费开支。
二、酒坊应由各级二科直接负责管理,直接与做酒之工人或雇或分红或用奖励办法均可。
三、酒的盈余均应一律归财政收入,绝不准允许任何个人或机关生产从中渔利。
四、公粮做酒时,应按拨粮时之市价随拨随即作价,粮食作价收入粮折款科目,粮食付出记暂支科目,盈余收入作为公营收益收入。但在账上的科目内(如公营收益暂支等),应另立一户,以便将来稽核酒业的成本和收益多寡。
五、为了弥补太行区本年财政之不足,除决定你区本年财政上各项收入外,并增加做酒项下公营收入×××元,希很好计划争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