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专卖许可证经营酒类者,可没收其违章所得,并处以零售总额5%以下罚款,强制收购剩余酒类专卖品(按批发价80%折算)。无许可证生产酒类者,责令停产,没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非法利润,并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2.生产冒牌酒者,没收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贩运、销售冒牌酒者,分别情节依下列办法处理:属转手批发倒卖者,除没收剩余假酒及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按销售总值10%至30%罚金;属零售者,除没收剩余假酒及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按销售总值10%以下罚款。无专卖证并销售假酒的从重处罚。
凡生产和销售冒牌酒、有毒酒类造成恶果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酒类调进、批发管理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批发金额10%以下罚款,强行收购剩余酒类(按批发价80%折算),责令停止经营。
5.无《准运证》外运酒类,持有专卖许可证的,处以货款总额10%以下罚款。没有专卖许可证,强行收购其货品(按批发价80%折算),并处以货款总值10%以下罚款。
处罚款项如不按时交纳的,可通知银行冻结存款,强行划拨。
6.本规定由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实施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交通、卫生、银行、税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酒类市场管理,检举协助有功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