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公卖稽查规则_酒政法规


  (民国18年8月12日部令公布)

  第一条 凡各省烟酒事务局及所属经征局所因征收境内烟酒两类公卖费为预防隐匿偷漏起见得随时派员稽查依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稽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由主管机关发给稽查凭证以资识别并应知会当地县警随时协助

  第三条 稽查人员因缉拿大帮未经缴费领取单照之烟酒得随时商同当地县警酌拨队警协助之

  第四条 稽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如欲调阅账簿检查货品该商户人等均不得借端抗拒

  第五条 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不得向商户额外需索及任意留难商人亦不得有串同舞弊行为违者分别依法究办

  第六条 遇有隐匿大宗漏缴公卖费或缴费不足定率及私行买卖者无论何人均得告发

  第七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