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酒类特别供货条款_酒政法规


 (1970年6月29日通过,1974年12月3日修订补充)

  一、总 则

  1.本条款规定的伏特加酒(俄国白酒)、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槟酒、啤酒、矿泉水以及无酒精饮料等供货办法。

  2.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之间,实行定点供应。凡同定点供应有关的一切事宜,由专设的组织机构负责办理。负责组织定点供应的专门机构必须在接到供应计划的十五天内将划点情况通知供货与购货双方。

  个别情况经苏联商业部批准,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可根据供货计划直接挂钩实行定点供应。

  对苏联消费合作社系统企业和组织的定点供应问题,须经各级消费合作社联合社审核批准。

  二、供货品种、方式和质量

  3.供货的品种、品名、容量,均以零售价在合同或合同附表中明确、详细规定。

  4.伏特加酒、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香槟酒等的装运起点规定如下:

  (甲)从工业企业向商业批发公司(站)发货的装运起点为一个集装箱(白兰地除外);发运站与到达站之间,没有集装箱运输的,装运起点为一个车皮;香槟酒的装运起点为一个车皮。

  (乙)从商业批发公司(站)向本市零售商业企业发货,伏特加酒、甜酒的装运起点为六箱;白兰地酒和其它烈性酒的装运起点为一箱;瓶装葡萄酒、露酒为五箱;桶装葡萄酒、露酒的装运起点为一桶;香槟酒的装运起点为一箱。

  按合同规定,允许工业企业小批量装运上述酒类产品,但起点不得少于(乙)款所规定的数量。实行集中统一装运的,装运起点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货物不是发给购货单位,而是发给与本合同供货单位无关的收货人时,购货单位须将商品分季装运通知单寄给供货单位。装运通知单须注明:

  (甲)合同中规定的品名、数量、品种以及装运时间;

  (乙)铁路或水路运输及其到站(港口);

  (丙)收货人全称及其邮政信箱、电报挂号、所在地银行全称、地址和开户行帐号;

  (丁)购货单位与收货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号、日期或市场外供货协议书号和日期。

  必要时,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装运通知单的补充条款。

  装运通知单的修订办法和时间,以及向本市收货人提交商品装运通知单的时间,均在合同中规定。

  6.铁路、水路敞棚车、船露天装运伏特加酒、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槟酒、啤酒等,供贷单位须派护送人员。

  根据货物运输条例规定,寒冬季节(每年的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装运白酒、香槟酒、啤酒等必须采用保温车或装有防寒设备的车皮。

  护送商品的有关费用开支由供货单位负担。

  凡由于购货单位(收货人)的责任,改变封货地点或耽搁到货卸货日期,所由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由购货单位承担。

  凡由铁路提供火炉、燃料的,供货单位(工业企业)、购货单位,均勿须补偿费用,如果由供货单位提供火炉,购货单位(收货人)须按双方在合同中的规定付费。

  购货单位向供货单位退还火炉、炉筒的办法、日期,须在合同中规定。

  7.8.9.10条(略)

  11.每个车皮、集装箱、驳船(汽车)的装运数量,应分品种在合同中规定。

  12.有护送人随行的每个车皮,装运商品的每一到站不得超过两个收货人。

  13.伏特加酒、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槟洒、啤酒、矿泉水、无酒精饮料等供货,均实行质量、数量、外型、装璜(涂脂、贴印商标、瓶子封塞)方面的交接和验收:

  (甲)集中统一运送的货物,在购货单位(收货人)仓库卸货时验收;

  (乙)运往外地的,不管有无护送人,在到站(港口)车皮(驳船)卸货时验收;

  (丙)购货单位(收货人)在供货单位(工业企业或拟发站)仓库提货时验收。

  14.从外地发来的货物,如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条件,或发生短少现象的,购货单位(收货人)必须在接到货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电报通知发货人。后者应于接到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时内,电报通知收货人并派人前往。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到发货人关于派人的信息,或在预期的时间内发货人不曾派人来时,收货人可按照苏联部长会议国家仲裁机关批准的关于生产技术用品和民用消费品质量和数量验收细则接货。

  15.位于北方边远地区和其它必须提前进货的地区的收货人在收货后的十天内,和位于上述地区的接运站在收货后四十天内,如发现白酒有异物,而白酒又是封装在完好的容器里,并且是在无日照房间,相对湿度正常,温度在5~20℃条件下存放的,有权要求供货单位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和期限退换次品,或由供货单位负责进行再加工。

  位于北方边远地区和其它必须提前进货地区的收货人在收货后十天内,和位子上述地区的接运站在收货后四十天内,同样发现甜酒有异物、浑浊、沉淀等,而甜酒是在无日照房间、相对湿度正常、温度在5~20℃条件下存放的,有权要求供货单位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和期限退换次品,或由供货单位负责进行再加工。

  凡属于退回白酒、甜酒的价值及运输费用,均由工业企业(供货单位)负担。

  如退回的白酒、甜酒包装受损,须对白酒、甜酒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并根据酒精的实际含量按照现行酒精原料价目表付款。在此情况下,退货运费和加工费,均由购货单位承担。

  16.凡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香槟酒,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标准和条件要求的,储存时间不超过一技术标准和条件所规定的期限,而发生酒石脱落、浑浊等现象,并经苏联部长会议国家仲裁机关颁布的《关于生产技术产品和民用消费品质量检验工作细则》确认,由供货单位负完全责任。

  17. (略)

  三.包装

  18.酒类包装(瓶、金属缸、箱、桶)的回收办法和时间,按白酒、甜酒、啤酒、矿泉水、无酒精饮料的包装回收细则办理。

  进口酒类包装,按苏联商业部、食品工业部、消费合作社中央联合社的有关协定办理回收。

  19.供货单位回收外地购货单位退还的整箱酒瓶时,须支付购货单位车皮、驳船的装车费和铁路、水路、公路运输中的破损费。每回收一只十升装的瓶子,破损费是1.5戈比。有护送人员随行时,破损费是4戈比。

  回收零星矿泉水空瓶时,供货单位支付购货单位由本企业至发运站这段路程的运费和装车费.每回收一千个0.5升空瓶,费用为4卢布。

  20.经铁路、水路、公路或马车装运回收的白酒、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啤酒、香槟洒、矿泉水、无酒精饮料等空玻璃瓶、金属缸、大桶、木箱的全程运费,均由工业企业——供货单位负担。

  21.为便于本市商业企业和组织退还超出供货单位所提供的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香槟酒、无酒精饮料,矿泉水等商品酒数量的空酒瓶,工业企业(回收人)必须同商业企业和组织签订包装回收合同,并根据后者的申请计划,每隔五天给商业企业组织送去装瓶箱子。

  凡合同中规定用汽车运输各种酒类及其回收的包装,即使工业企业在外地,同样须向商业企业组织定时运去装瓶木箱。

  四、财产责任

  22.凡破坏或违犯集中统一送货计划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按每个收货人缴付罚金五个卢布。

  23.凡拒收按统一送货计划送达的商品,购货单位须向供货单位缴付罚金五个卢布。

  24.凡拒绝回收瓶、缸、箱、桶等包装,工业企业须向商业企业缴付被拒收包装押金100%的罚款。

  25.凡不接受商业企业关于申请木箱计划(见本条款21款),或不按时完成计划的工业企业,须向商业企业缴付未送到或未按时送到木箱的押金100%的罚款。

  商业企业不如数交回装瓶木箱,须向工业企业缴付未交回装瓶木箱押金的100%的罚款。

  26.购货单位不按时退还瓶、缸、木箱时,须向供货单位缴付这些包装押金100%的罚款。

  27.赡货单位不按时退还盛装白酒、啤酒、其它烈性酒、无酒精饮料的大桶,以及金属、塑料箱、须向供货单位缴付这些包装押金300%的罚款。

  不按时交还钛缸的,须缴付其批发价100%的罚款。

  28.购货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时间退还火炉、炉筒,须向供货单位缴付十个卢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