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酒政_酒政法规


清代的酒政_酒政法规

  清代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中国末代封建王朝,历时268年,前期近200年,鸦片战争后进入后期,中国开始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代前期,对酒采取征税政策,但酒税并不列入国家收入之内。因恐造酒糜费米粮,故对北五省烧锅踊曲,亦酌情禁止。一般来,烧酒之禁,严于歉收之年,稍宽于丰裕之岁;本地酿酒与零星造曲,只要不运输出境,亦不在禁止之列。边区地寒,兵民借酒御寒,禁亦不严。清代前期,对酒并不规定征税规则,国家也不设置征税官吏,而由地方和有关机关征收。在零售环节有与其他商品一样征收的市肆门摊税。酒在经过各个关口时也要缴纳门关税。乾隆时,北新关每酒十坛,约计200斤,税银二分;嘉庆时祟文门税课烧酒每10斤税银一分八厘,南酒每小坛税银一分九厘;酒车绕道,匿报税银,要加倍处罚。对制酒所需的曲,在不禁酒的时候,有些地方也征收曲税,但数额不大。由此可见,酒税虽不时增加,但总的说来,还是很轻微的。酒税从轻,其实对统治阶级有利,对大多数人民则受惠不多,因为人民对酒的消费较少,酒大都是统治阶级所享受。

  由于清王朝对酒不实行专卖,所征的税在清前期也较轻,所以私营的制酒、卖酒,造曲诸行业,在清初以来便有很大发展。但是,私营酒曲业的大量发展,结果必然导致粮食的大量耗费。面对着这个问题,清王朝便不时地有禁酒令的颁布。禁酒也成为清代对酒的政策中又一个重要内容了。如!据《清文献通考·征榷考五》载,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就下过“饬禁盛京多造烧酒糜费米粮”的谕旨。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又谕内阁:“闻畿辅谷价翔贵,遣户部笔帖式一员往谕直隶巡抚,令其于所属地方,以蒸酒糜米谷者其加意严禁之”(《古今图书集成》六九七册,酒部汇考三》)。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又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其开烧锅者禁止”(《畿辅通志》卷一百七)。雍正时也“屡申”烧锅之禁。乾隆二年(公元l737年)“特降谕旨,永禁烧酒”,对违禁者处以刑罚并追究官员的失察责

任。《清文献通考.征榷考五》载:“查违禁私烧者,向例俱照律杖一百,今将踩曲贩运之处严行禁止,如仍一体惩治,实不足以示做。应将广收麦石肆行踩曲者杖一百,枷号两月。……失察之地方官每一案降一级留任,失察至三案者降三级,即行调用;官吏有贿纵等弊,照枉法律计赃论罪。”“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对南方运贩红曲红糟也严加禁止,“如运贩五百斤以内及广收米面制造运贩一千斤以上者,分别治罪。红曲变价入官,地方官失察贿纵,俱论如法”(《清文献通考,征榷考五》)。

  鸦片战争后,丧权辱国,赔款累增,清王朝财政陷入困窘。在这种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只能增加赋税。因此,清后期的酒税也就呈现出不断加重的趋势。一是开设厘金,征收酒厘。原则上税率为值百抽一,但实际上各省自定税率,厘卡重叠,层层抽厘。二是加重征收酒的出产税。如: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征烧酒税,各铺纳课银十六两;同治元年(公元l862年)税银加倍,一户增至三十二两。三是其他名目繁多的酒税。如:新添设税目“落地税”、“门销坐贾税”、“印花税”和“出锅统税”等。清末这种重税酒的政策,是把大部分酒利转归国家之手,以弥补财政亏空,也可以说是由税酒向专卖过渡的中间形式,为民国实行酒类公卖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