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市民应酬、酒席将会增加,酒后驾驶现象又进入了多发季,而酒驾一向是造成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之一,盘点醉酒驾车六大误区,别让酒驾坏了一家人的新年好心情。
误区一:虽喝酒,但未在公路上行驶
案例:廖某于下班后将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内停放,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经测试,廖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法院认为,该小区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廖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解读:区分本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误区二:酒后骑电动车
案例: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林某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法律所规定的电动车标准。后林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解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现在市面上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该法定标准,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超过20km/h。所以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处罚。
误区三:醉酒驾车无非是关上几天
案例:张某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机关干部。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门头沟区西峰山庄行驶至海淀区阜石路定慧桥西主路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医务人员抽取张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张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张某因此而被开除公职。
解读: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会对本人生活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
误区四:酒量大,没喝醉
案例:吴某原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继续开车丝毫没有影响,遂驾车上路行驶,路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吴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解读: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非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
误区五:保健品、药品等酒精超标不危险
案例:陈某饮用了含有酒精成分为40%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海淀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前时撞上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陈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罚金人民币1000元。
解读:有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是为了打击醉酒后驾车,除喝酒之外的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是为了保障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人体是否以饮酒形式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
误区六:只是移车,不触犯法律
案例:2014年,蒋某饮酒后在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爆米花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蒋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蒋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解读:司机既然在车启动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