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等级标准


一、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被评选为正式参加洲际以上国际比赛的国家队、奥林匹克队的运动员;
2.参加亚洲俱乐部杯、亚洲优胜者杯获前4名队的主力运动动员(上场场次不少于50%)。
3.男子足球在全国甲级联赛、锦标赛中获得前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40%、30%、20%、20%)。女子足球在全国锦标赛和杯赛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形30%、20%)。
4.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12名,女子前8名(全年全国正式比赛最好成绩)队,凡运动员本队从事专业训练6年以上(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在比赛和训练中起骨干作用者,每队不得超过2人;
(2)参加全国正式比赛的主力队员,不得超过2名。注:每队每年只能依据一项比赛成绩。上述(1)(2)条中,每队每年只适用其中一条,不可兼报。
二、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全国锦标赛、女子足球全国锦标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2.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3.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4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5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13至16名队中的突出运动员〕_
4.参加全国青年联赛获得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2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3、4名不超过全队的20%);
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50%,亚军不超过全队40 %)。
三、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锦标赛、女子足球全国锦标赛和杯赛、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第5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l%〕;
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决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四、三级运动员称号: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各系统举办的足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4.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20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五、少年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1.凡代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锦标赛的少年运动员;
2.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中,参加过20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比赛一场就算 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在受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备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