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舞蹈中的“内、外空间”(1)


  所谓的“内、外空间”的概念,它是指:身体所有存在的部位(包括意识),都属于“内空间”的范畴;身体以外的所有空间存在,都属于“外空间”的范畴。“内、外空间”概念的提出是1996年,在面对舞者的“不敢即兴”和认为即兴只是要“勇敢放开跳”这样两个问题而进行的观念更新和具体的解决道,它就是对于有关创造视觉性质的“想像空间和方法的组成渠道”有了一个潜在的能动意识 。教学的实践证明非常有实用性和深远的意识层面的作用。

  我发现任何一个看似需要“感觉”来面对的事物,其实更会有一个内在的理性意识存在,把它提炼出来,可能就会成为一种具有理性的方法,这个方法是具有共性层面的普遍意义。在早期,吕艺生老师得知我的这个概念和方法后,与我“大聊”并赞赏,认为这些就是舞蹈的方法论,并在他的课堂中多次提到我的“内、外空间”之说(有研究生多次向我询问和了解)。但在早期还是被一些人误解说:“‘内、外空间’有什么意思,还不就是差不多的动作”。这个例子是由于我的学生在告诉别人“内、外空间”概念时,拿了两个动作(同样的动作)来指向“内、外空间”意识,并说明动作的样子和作用,别人却不得理解而说的话。其实,“内、外空间”首先是一个“意识概念”和“意识训练而出动作的方法”。但有人只能看到动作层面,只认为“动作的外形不同”才能与舞蹈的训练、创作相关。所以,当不得看到动作的内在意识和意味,只能看到动作的形态变化来区分动作以及动作的概念,就不得理解为何要提出:“内、外空间”的概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