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酒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223日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2004 557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啤酒产品包括所有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产品。

  啤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啤酒,并注明生产的产品品种(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糖化→发酵→滤酒→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控制。

  2.添加剂的控制。

  3.清洗剂、杀菌剂的控制。

  4.工艺(卫生)要求的控制。

  5.酒瓶的质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原辅料的贮运过程中,出现污染。

  2.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和添加量超标。

  3.清洗剂、杀菌剂等在啤酒中存在残留。

  4.在啤酒生产中,清洗过程和杀菌过程不符合要求。

  5.啤酒瓶的质量以及啤酒瓶的刷洗过程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啤酒生产企业应建在地势高、水源充足的地区。厂区应设绿化带,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2.糖化设备;3.糊化设备;4.麦汁过滤设备;5.煮沸设备;6.回旋沉淀设备;7.麦汁冷却设备;8.酵母扩培设备;9.发酵罐;10.啤酒澄清设备;11.清酒罐;12.灌装设备;13.杀菌设备(熟啤酒应具备);14.无菌过滤和无菌包装设备(生啤酒应具备)。

  生啤酒的生产还应有全面的生产过程无菌控制。

   特种啤酒的生产应有与特种啤酒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如:冰啤酒的生产应有冰晶化处理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4927-2001《啤酒》;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4544-1996《啤酒瓶》;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啤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麦芽应符合QB1686-1993《啤酒麦芽》的规定;大米应符合GB1354-1986《大米》的规定;啤酒花应符合QB/T3770.1-1999《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的规定;啤酒瓶应符合GB4544-1996《啤酒瓶》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浊度计;(三)色度计;(四)秒表;(五)紫外分光光度计;(六)C02测定仪;(七)灭菌锅;(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酸度计;(十二)恒温水浴锅:控温精度±5℃。

检验设备中(七)、(八)、(九)、(十)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微生物检验。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啤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度

 

净含量负偏差

 

外观透视度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浊度 

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

泡沫形态

 

泡特性

对桶装(鲜、生、热)的啤酒不要求

香气和口味 

 

酒精度 

 

原麦汁浓度

 

10 

总酸

 

11 

二氧化碳 

 

12 

双乙酰

对浓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

13 

蔗糖转化酶活性 

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14 

真正发酵度

仅对干啤酒有要求

15 

菌落总数

对生、鲜啤酒不要求

16 

大肠菌群 

适用鲜啤酒*适用鲜啤酒以外的啤酒

17 

*

 

18 

二氧化硫残留量

*

 

19 

黄曲霉素B1

*

 

 

20 

N-二甲基亚硝胺

 

 

 

21 

标签

 

 

   注: l.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净容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等级;2.啤酒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应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l、N-二甲基亚硝胺。

  2.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负偏差、包装、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实际)发酵度”、冰啤酒的“浊度”)、生啤酒及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和双乙酰。

  3.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项目和严重瑕疵项目以外的其余项目。

(三)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或只有1项一般瑕疵项目不符合规定且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

  2.其他情况均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每个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听、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箱。桶装啤酒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24瓶,净含量<500ml的抽样数量为32瓶、听。桶装啤酒的抽样数量为2桶。所抽样品1/2用于检验,1/2用于备查。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