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佛教与酒_酒礼习俗


道教、佛教与酒_酒礼习俗

  道教是中国现存宗教中唯一的本土宗教,是在继承了中国先秦诸子百家学说(主要是道家学说)、殷商以来的鬼神崇拜和神仙方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它的历史非常悠久,从东汉顺帝时(公元126-144年)正式创立教团算起,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了。道教的思想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要支柱之一。它与中华传统文化浑然交融为一体,但又具有自己的风骨与特色。中国传统文化是浩瀚的大洋,道教文化则是这大洋中的一片辽阔的大海。道教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中有着深远和广泛的影响,它的许多思想和观念,经过千百年的延续发展,已经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道教与中国酒文化的关系,也大致如此。

  我国远古神祀宗教深深浸染了酒文化特色。远古神祀宗教不但不禁酒,而且把酒作为祭奠神祉的重要供品,甚至还设有专门掌管宗教活动中敬酒事项的官职,称为“酒人”。据《周礼·天官·酒人》记载:“酒人掌为五齐三酒,祭祀则共(供)奉之。”现在出士的殷代古墓陪葬品中多有酒具,这也为事实提供了见证。早期,道教受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并不一概忌酒。道教沿用了祭酒的称号,用来称呼高级神职。张道陵在蜀中创立五斗米道,设二十四治,治首即称“祭酒”。祭酒原为飨宴时酹酒祭神的长者,乃德高望重者才能担任,五斗米道沿用此名,说明早期道士所行宗教职能与原来的祭酒有相通之处。后来,道士的称谓有了很大的变化,祭酒只成对道士神阶的称谓之一,如道教经书《一切道经音义妙门由起》说:“所以称为道士者,以其务营常道故也。”并指出道士有天真道士、神仙道士、山居道士、出家道士、在家道士、祭酒道士六阶。

  1.道教戒律是约束道士的言行,不使其陷入邪恶的条规。早期的道教戒律并无不准饮酒的条规。现存最早的道教戒律五斗米道《老君想尔戒》,分上中下三行,每行三条,共九条,皆无戒酒之条。金代全真道出,丘处机始创传戒制度,入道者必须受戒才能成道士。明末清初王常月创全真丛林,全真道龙门派声势大振,从这时起,道教才有了禁酒的规定。该教的《初真戒律》《中极戒》《天仙大戒》合称“三堂大戒”,多达数百条,其中大量吸收了佛教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和儒家的名教纲常思想,对生活各方面均作出规定。那时的一些教内文献,还明确了违反这些教规的惩罚办法,例如《教主重阳帝君责罚榜》便作出“因酒色财气食荤.但犯一者,罚出”的规定。

  2.道教对普通教徒虽然并不严格戒酒,但是坚决反对酗酒。道教重要经典《太平经厂·丁部》对酒的害处有专门论述:①酿酒浪费粮食。“盖无故发民令作酒,损废五谷”“念四海之内,有几何市,一月之间,消五谷数亿万斗制”。②损害身体健康。“凡人一饮酒令醉,狂脉便作”“伤损阳精”“或缘高坠,或为车马所克贼”。③影响正常工作。酒醉之后“买卖失职”“或早到市,反宜乃归”。④危害家庭。因酗酒“或孤独因以绝嗣,或结怨父母置害,或流灾子孙”。⑤影响社会乃至天地气。酒醉之后,“或为奸人所得”“县官长吏,不得推理,叩胸呼天,感动皇灵,使阴阳四时五行之气乖错,复旱(干)上皇太平之君之治,令太和气逆行”。总之,酒的害处是很多的:“推酒之害万端,不可胜记。”鉴于此,该经还规定了对酗酒者的惩罚办法是鞭笞和贬降:“但使有德之君,有教敕明令,谓吏民言:从今已往,敢有市无故饮一斗者,笞三十,谪三日;饮二斗者,笞六十,谪六日;饮三斗者,笞九十,谪九日。各随其酒斛为谪。”对作酒、卖酒者,则罚以修城郭道路官舍:“酒家亦然,皆使修城郭道路官舍,所以谪修城郭道路官舍,为大土功也。”因为酒属水,建筑属土,以土治水,以补其过:“土乃胜水,以厌固绝灭,令水不过度伤阳也。”“修道路,取兴大道,以类相占,渐置太平。”当然,对远行的“千里之客”,或家有老人、病人“药、酒可通”者,或“祠祀神灵”者用酒是不在受罚之列的。

  3.道教历代仙真中也多有与酒有不解之缘者。至今仍广为流传的八仙故事最初即与酒有关。八仙之名从晋代即有,人们对可集在一起的八位名流都可称为八仙。至于今天最流行的八仙说法,是信道之士在此基础上经历代不断编撰,直到明朝才确定下来的。明·吴元泰《八仙出处东游记》所说的八仙是李铁拐、汉钟离、张果老、何仙姑、蓝采和、吕洞宾、韩湘子、曹国舅,这是至今人们广为流传的。在道教仙真中甚至有仙真因酒而得度者。传说被全真道教奉为祖师的吕洞宾在唐末、五代之际,少习举业,两举进士不第(一说唐文宗开成二年即837年始成进士,一说唐懿宗威通三年即862年64岁时始成进士)。后游长安,在酒肆中遇汉钟离祖师,经过“十试”,得受长生久视之术而成仙。金代道士王重阳是道教全真道的创始人。他出身在陕西咸阳大魏村富户,早年习文,入府学,后改而习武,于金天眷初(1138年)曾应试武举,考中甲科,慨然有经略天下之志,然长期任征酒小吏,卒未能得志。金正隆四年(1159年)48岁时,自称于甘河镇酒肆中遇异人,饮以神水,授以真诀,自此假装疯颠,自号“王害风”,弃家人终南山南时村穴居修炼,号所居处为“活死人墓”,开始了他立宗创教的历史。清代光绪年问著名道士李涵虚是丹道西派创始人,史载他自小颖悟,年青时善琴、嗜酒,陶醉于诗词文赋之中,堪称诗酒中人。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佛教是反对饮酒的,无论在家、出家,戒律上都一律禁止饮酒。对于酒的定义和分类,经、论、戒典多有详说。据《俱舍论》卷十四载,酒有三种:由米麦等谷类酿成的穴罗(梵语sllra,苏罗);以果实或植物的根、茎酿成的迷丽耶(梵话maimya);而在上述二者都没有完全发酵时,可令人生醉,称为末陀(梵语madya)。此外,又有谷酒、果酒、药草酒三类酒的分类。又据《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以各种米麦酿制之酒又称大酒;以植物的皮、果、花等浆汁酿成者称为杂酒。严格地说,但凡有酒色、酒香、酒味,或仅具其一而能醉人的,不论为谷、酒、果(木)酒、药酒、甜酒(蜜、糖、葡萄等酿制)、清酒,乃至酒酢、酒糟,皆在禁戒之列,饮咽则犯。

  戒酒为大、小乘共同的律制,出家、在家四众皆须恪守。原始佛教之根本经典《阿含经》即载佛陀所宣说五戒,即不饮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是佛教徒所要遵守的五种基本行为准则,由此断除恶因,进求佛果。依律藏诸典,如《优婆塞五戒相经》《十诵律》所载,佛陀本人对“不饮酒”戒进行详明的阐说和严格的规范,是在当时印度的支提国跋陀罗婆提邑。

  关于饮酒的过失,三藏诸部经典有或简或细的归纳概括,根据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世间的在家人,多从一般现实生活、事业、财富的得失、利弊而言,以契合他们的层次。另一类是针对信人的四众弟子,特别是对出家众人的开示,不仅止于世间善恶得失,进而更上升至饮酒对出世的终极解脱的极大危害。前者论述,《阿含经》的《阿(少兔)夷经》堪为代表。经中佛陀向富商善生说法,告诫他世间有六种恶行能损财业,第一种即是沉溺于酒,其失有六:一者失财,二者生病,三者易生斗争,四者恶名流布,五者悉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损。唯有加以避免,才会财业日增,生活和乐。第二类阐说甚多,如《四分律》之十过,《大智度论》之三十五过,《沙弥尼戒经》之三十六失等,皆列举饮酒所产生的过失,除涵括前类过失并加以更细密的分析罗列外,更从滋生欲求、造作恶业、破坏信仰、妨碍修行等方面数陈其罪,以为信持佛法者的警鉴。总之,酒是昏狂之药,一切严重的过失都冈此而生。如《多论》以为此戒极重,能使人作四逆重罪,并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一切戒,造一切恶,实是昏神乱思,放逸之本。故经律中每每将酒譬喻为毒药,甚至有宁饮毒药不可饮酒的教诫。

  酒既为残贤毁圣、败乱道德的恶源,亦能令一切众生心生颠倒,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仅禁止自己饮酒,而且禁止教人饮酒,不得操持、沾染任何酒业、酒缘。如《大爱道比丘尼经》云,不得饮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卖酒,不得以酒饮人,不得谎称有病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行业,视之为不道德的邪业,为之必掐恶果。从早期经典的记载来看,这些戒律在佛陀时代的印度产生过实际的影响。如《佛说戒消灾经》载,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卫国,当时有一个县皆奉行五戒十善,全县界内没有酿酒者,一位大姓子弟甚至因犯戒饮酒,被父母逐出了家门。不过,佛教徒亦非绝对地不可饮酒。依律制,倘患病必须以酒为药,或饮,或含口中,或以酒涂疮,都不为犯戒。对原本嗜酒,出家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调的僧人,佛陀也非毫不通融,一味禁制,而是为其略开方便之门。《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记载佛陀特许断酒致病的比丘,以造酒的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来.放置于“无力不醉淡酒”中浸渍,“勿令器满而封盖之,后以清水投中搅饮”;或者“以面及树皮,并诸香药,捣筛为末,布吊裹之,用杖横击,悬于新熟酒瓮内,勿令沾酒,经一二宿以水搅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又《毗尼母经》卷五也有允许病酒者于瓮上嗅酒昧、吃用酒和面作的酒饼,乃至于酒中自渍的记载。不过这些方便,在佛陀人灭后,亦成为引发争论的问题。佛陀人灭后一百一十年(公元前276年)前后,毗舍离城的跋阁子比丘僧团,将戒律上较琐细的十事,当做例外而允许实行,被保守传统的上座部长老系统视为离经叛道,遂召集僧团大会,判为“十种不清净事”,从而直接导致了著名的第二结集和大结集,造成了整个佛教僧团的分裂,即保守的上座部和对佛法持开放理解态度的大众部的公开对立。在这十事中的第七事,就是毗舍离的僧人“和水饮酒”以治病,认为不违戒律,清净不犯,而上座部长老的裁决是非法的。汉传佛教所承授的《四分律》,准许僧人在有病而其他药治愈不了的情况下,以酒为药,非唯“和水饮酒”,直接服饮也是可以的,较原始佛教似为宽松。但为防止滥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别强调,不是有病就可饮药酒,而是必须用其他药遍治不愈后,才能服用。

  综上所述,虽然随着对象、时域的差别流迁,“不饮酒”戒的某些具体细微的规定有所不同,或宽或松,但作为行为指导规范的戒律本身却从未动摇,反对饮酒、禁止信徒饮酒的主旨始终一以贯之。这种鲜明、坚决的立场,大概是佛教基于以无明欲求为生死苦本的业缘观,以清净离染为解脱正道的修行观,以及将建设一个清明、健康、和谐、美满的理想人类全景作为自身使命的终极价值关注,所必然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