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认的三大古酒中,唯黄酒发源于中国。花雕酒则是中国黄酒的典型代表。
花雕,因其酒坛外面绘有五彩雕塑装饰而得名。坛内是贮藏多年的绍兴黄酒,俗称“远年花雕”或“花雕老酒”。在旧时绍兴人心目中,花雕是绍兴酒中最上等的珍贵佳酿藏品。从史料考证,花雕并非是酒的品种,而是从我国古代女酒、女儿酒的习俗演变过来的。
在距今约一万年左右的神农氏时期,不但有“耕而作陶”的说法,而且有酿酒“清之美,始于禾”的传说。由农业的人工栽培和酿酒起源传为“神农造酒”的典故,已沿传千年。如果是这样的历史,那么在母系氏族原始部落中有酒更应该是毫无疑意了。而女性由于在家为主的分工关系,酿酒成为其生产劳作的份内事。因此,与农业种植、畜牧养殖一样,也是女性发明了酿酒业。其实上古时代的酒,是人类有了粮食的丰余之后才发明的。起初并非为了人类食用,而是用在祭神敬祖,祭祀天地等迷信巫卜中,特别是人类原始时代的生老病死的用酒,作为神奇药物的医疗品,用量更大。所以,从《说文解字》的“奠”和“医”的切音解释,从酉入声,就可窥见上古时代酒的应用范围的特点。在《辞海》中还说“酒是百药之长”。所以,当初母系氏族原始部落中的酋长,很有可能是既为酿酒又为从医巫卜的“大能人”。从商、周时期的“大酋者,酒官之长也”,可看出到那时酋长已成了酿酒专业的技术长官了。
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文字与传说中仓颉造字的黄帝时代,是距今四、五千年前的父系氏族社会时期。如果说史记中的“黄帝造酒”之说,出自”尧酒千盅”之句。只说明当时已有酒,而《黄帝内经》中载有黄帝与医家岐伯讨论“汤液酒醪”之事,也并不说明是黄帝亲自作酒醪,而是作为部落首领与他手下医家的一次对制酒的对话。
历史发展到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部族的粮食丰余,酒也作为部落私有财产日益增加。从黄帝到夏禹的这段没有明确文字记述下来的历史中,虽说部落首领实行禅让制,但各氏族部落间经常发生掠夺战争。战败部落的财产、土地归胜利者所有,战俘成了胜利者的奴隶,其中大批女性被迫从事最繁重的苦役,如舂谷米、造酒、制陶等。这种被劳役的奴隶,古时也称为“酋”。《辞海》解释:酋,古代对一种女奴的称谓。《墨子·天志下》有载:“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晚清著名文学家孙诒让间诂:“酒官谓之酋者,以其掌酒也。然则女奴之掌酒者,亦得谓之酋矣。”《周礼·秋官·司历》指出:“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藁”。舂,即舂米。颜师古注引应劭曰:“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这是《辞海》根据《说文解字》所作的注释。“古代对一种女奴的称谓,因被强迫从事舂米,故名。”可见,舂女在古代是被强制劳役苦作的奴隶。特别是在古代原始酿酒过程中,大量的“舂谷物,变米粟”的这种苦力劳役,都沉重地压在女奴的身上,其情可悲、可惨。即使到了汉代,国家对女奴的惩罚役刑也是“舂米作酒”。
传说中的夏禹时代,氏族酿酒已盛行。所以仪狄受帝女之令“始作酒醪,以变三味”按《名义考》谓“帝女”:帝即禹。因此从禹之“女令仪荻作酒而美”这个传说,很有可能是大禹治水已告大功并建立第一王朝的时期。仪荻何许人,文字无从查考。从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有“古者,仪狄作酒醪,禹尝之而美,遂疏仪狄”的记载。据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
《淮南子·泰族训》:“仪狄作酒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所以遏流湎之行也”。可见,大禹时代的酿酒已成风气,以致禹有感慨:“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原始部落母系氏族社会中的女性作酒是当时部落社会的自然现象。到了原始社会的晚期,由于男性在氏族部落中的地位变化,女性在作酒业中往往是从属性的被支配的角色。女性作酒往往是被强迫的,甚至是作为对女性的一种制裁和惩罚,特别是在古代皇宫、豪门士族内的女奴尤为悲惨。随着社会变迁,人们对酒的认识和应用习惯,都有了新的变革。因此,从有酒到滥酒、从酗酒到禁酒、从民间到宫廷,直至周代倡导了“酒礼、酒德”和制定法令“酒诰”,中国古代女性为酒的创造发明,为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康熙字典》中“酒”字的注解:《江纯酒诰》“酒之所兴,肇自上皇,成之帝女,一曰村康”,可见上古时代的女酒的起源,后世人却归功于帝女一人身上,是不公正的,这是因为大禹之女是一位胜利者的大酋,是一个发号施令的“酒官之长”的原故。尽管在史记传说上再没有其他可以佐证帝女是会作酒的专家,但她“令仪狄作酒”已可发现其是大禹新朝执掌酒的最高长官。因此,上古时代的女酒起源不能停留在帝女或仪狄几个传说人物上。数千年前我们的祖先从“始于耒耜”到氏族部落联盟,特别是在母系部族的繁衍时期,舂米、作酒为女性在家族内部的首要工作。所以,女酒的发明是中国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期的女性大酋的创举,而这一创举的起因却是原始社会早期所沿袭而来的习俗。历史到了西周时期,周代奴隶主总结了前朝夏、商两代末主因酗酒而亡国的教训,以及贫困的经济状况而制订了严格的全面禁酒的法律和执行机构。用制度和禁令的形式,实行了对酒业生产的全面管理。这在《史记》的文字记载中可以看出。
自周代至春秋战国时期,对民间是实行禁酿的。而皇宫内部的用酒,特别是当时祭祀祖庙,敬天地祭神灵及礼仪盛典需用的酒,则专门设立了管理执行机构,而作酒人员多是当时的战俘和罪人。《周礼·天官冢宰第一》记载:“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俯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辞海》注:正,长也。酒正是当时皇宫设立的“酒官之长”(执掌造酒、用酒的专业技术最高长官,是既能“辨三酒之物”又管“酒人”的发号施令者)。胥是有一定才智或技术的长官。“徒给使役”,“徒者,奴也”这个“徒”往往就是指战俘或罪人被迫充当繁重的苦力,故有“一胥十徒”之说。但上述这批仅仅是属于祭酒,用酒的专业人员。真正造酒的是《周礼·天官·序官》中所说的“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据《中记》介绍:“酒人掌为五齐三酒,祭祀则共(供)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