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竞赛规则]第八章 技术犯规


第51条 行为规则:定义
  一、比赛的正当行为需要双方球队的成员(包括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及其助理人员的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二、比赛双方均有权做出最大的努力来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赛作风。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违反上述的合作或规则精神,要视为技术犯规并按相应的条款处罚。
  注解
  一、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和坐在球队席的随队人员之中出现粗暴行为,裁判员要采取必要的行动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恶劣的行为攻击对方的上述任一人员,要立即取消其比赛的资格。而且裁判员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负责竞赛的部门。
  三、只要裁判员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进入场地。
  然而,如果观众进入场地并显然蓄意采取粗暴行动,保安警察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队员和裁判员。
  四、所有其它区域包括人口、出口、过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办者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员管辖。
  五、裁判员的宣判是最后决定,不能漠视和争辨。
第52条 队员的技术犯规
  一、队员的技术犯规是指所有不包括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二、队员不得漠视裁判员的劝告或运用不正当的行为,如:
  1、同裁判员、到场的技术代表、记录员、助理记录员、计时员,30秒钟计时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没有礼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言语或举动;
  3、戏弄对方或在对方眼睛附近摇手妨碍他的视觉;
  4、妨碍迅速地掷界外球以延误比赛;
  5、被判犯规后,在裁判员要求举手时不正正当当地举手;
  6、没有报告记录员和主裁判员擅自更换比赛号码;
  7、没有报告记录员以及没有得到裁判员招呼的替补队员进入场地;
  8、离开场地去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9、违反第六十条第四款,出现罚则第三款2(注):“干扰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的情况;
  10、队员抓住篮圈并把整个身体的重量悬挂在篮圈上。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某队员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而抓住篮圈是可以的。
  三、显然是无意的和对比赛没有影响的,或属管理性质的技术性违犯不被看作是技术犯规;除非在裁判员提出警告后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给违犯者带来不正当利益的技术性违犯,要立即判罚技术犯规。
  罚则
  一、要登记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二、判给对方队员两次罚球。
  三、队长指定罚球队员。
  注解
  一、对行为十分恶劣或屡次违反此条规定的队员要取消其比赛资格,令其退出比赛并执行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的相同罚则。
  二、如果技术犯规在球进入比赛状态后才被发现,则如同在发现时发生的犯规一样要执行罚则。从发生犯规到发现犯规的时间内的一切情况均有效。
  三、当队员在一些小问题上即将构成违犯时(如未向记录员报告的问题),裁判员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术犯规的发生。
  裁判员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况下对那些显然是无意的、不影响比赛的小的技术性违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条 场外人员的技术犯规
  一、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必须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下列情况除外:’
  1、得到裁判员的许可后,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一位随队人员可以进入场地照料受伤队员;
  2、如果根据医生的判断,受伤队员处于危险中并立即需要照料时,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员的许可进入场地;   3、替补队员可以到记录台请求替换;
  4、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请求暂停;
  5、只有在暂停期间,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进入场地向他的球员讲话,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附近;   然而在比赛中,教练员可以指挥他的队员,只要他是在球队席区域内;
  6、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在停止计钟时有礼貌地并在不干扰比赛正常的进行情况下,向记录台询问有关比分、时间犯规次数的问题。
  二、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在与裁判员,到场的技术代表、记录员、助理记录员、计时员、30 秒钟计时员或对方人员交涉时不得无礼。
  三、只有被登记在记录表上的教练员在比赛过程中允许保持站立。
  罚则
  一、
  1、要登记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2、判给对方队员两次罚球和随后的球权;
  3、队长指定罚球队员;
  4、罚球过程中,所有其他队员要位于罚球线的延长部分和3分投篮线的后面,直到罚球过程完毕;
  5、罚球后,无论最后一次罚球成功与否,均由罚球队员的任一队员在记录台对面边线的中点处掷界外球(例外:见第五十四条罚则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4);
  6、掷界外球队员两脚要分别站在中线延长线的两侧,有权将政治协商会议传给场上任何地方的队员。
  二、
  1、如遇下列情况,则将取消教练员的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1)因任何明目张胆地违犯这条规则而被登记时;
  (2)因其本身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而被登记了两次技术犯规时;
  (3)因他自身、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坐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累积在教练员名下登记了三次技术犯规时。
  注:已满5次犯规(在2 X 20分钟的比赛中)或6次犯规(在4 X 12分钟的比赛中)的队员再次犯规被登记在教练员名下。
  2、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任一随队人员明目张胆地违犯这条规则,他们也要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3、教练员被取消比赛资格,要由被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代理。如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则由队长代理。
第54条 休息时间内的技术犯规
  一、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可以宣判技术犯规。
  二、比赛休息时间是指:
  1、比赛开始前的阶段(大约20分钟);
  2、任意两节间的时间间隔,两半时间的时间间隔和所有决胜期前的时间间隔;
  3、比赛休息时间结束于裁判员持球进入中圈执行跳球,即球进入比赛状态的一瞬间。
  罚则
  一、如果对下列人员宣判了技术犯规:
  1、合格参赛的球员:则对该球员进行登记,罚则是两次罚球。
  该犯规要计入全队犯规之中。
  2、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则对教练员进行登记,罚则是两次罚球。
  该犯规不坟入全队犯规之中 。
  二、罚球过程中,除罚球队员外的所有队员要位于罚球线的延长部分和3分线的后面,直到所有的罚球完毕。   三、罚球完毕后,比赛要在中国圈跳球开始或重新开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术犯规,见第五十九条。   注解
  一、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例如抓篮圈和猛烈扣篮)。
  二、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要立即警告该队的教练员。
  三、若再重复这种行为要立即宣判该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第55条 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任何坐席人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有教练员可以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又不去帮助维持或恢复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对于任何这类事件:
  一、判教练员或教练员们一次技术犯规并按适当的条款处理此技术犯规。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要按“正式比赛程序”中记录表部分第六条第3款(8)所描述的进行登记。
  2、这种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不作为全队犯规记录。
  3、对这种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不作处理,即: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而导致的这种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任一队都不罚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