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动之间有吉凶:行为禁忌


日常行为禁忌与信仰者的命运紧紧相连,人们一旦获得禁忌信息,便会以严肃态度,积极参与禁忌传承。不过,由于日常行为禁忌太多太烦琐,人们不可能完全恪守;而有些又是人们不愿恪守的。于是,人们往往在获取了禁忌信息的同时,也设计了一套避忌与破忌的办法。

“灯下不讲鬼,灯下不谈贼”是旧时北京的禁忌,其原因是说鬼招鬼,说邪招邪。可是人们偏偏好听鬼故事,于是人们又发明了避邪之方,说鬼时把《皇历时宪书》放在桌上,就可以放言无忌了。至于灯下说贼也有禳除之术,说的时候把茶怀倒扣放在桌上,也可以使梁上君子不敢光临。山西河东绎州一带,禁忌外甥在舅家剃头。非要剃头,把外甥引到大门外边的官道上,就不算在舅父家了,这就谓之破忌。再如小孩的扣子掉了,就得脱下来缝。如果穿在身上缝扣子,小孩就会变成哑巴。为了破忌,可以让小孩嘴里咬一根线头,这样虽然穿着缝,也不会变哑巴了。忌讳小儿夜啼,迷信的人认为是不祥之兆。不请医生看,也不找原因,也不能告诉人,而是自己写一张帖子,贴在大路边的墙头上(不具名):“天皇皇,地皇皇,我家有个夜哭郎。行路君子念减遍,一觉睡到大天亮。”

生病服药本是倒霉的事,病人将康复的希望寄托于服药上。为了使服药产生良好的效果,病人在服中药时,要从语言、行为上给以避讳。人们都希望药到病除,常用禁忌的方法来保持药效。浙江西南一带,药品不能放灶上,会犯了灶神,药力失效。药渣忌存放,要立即倒掉,认为药渣倒得快,病也好得快。药方单子不许反折,必须正折。旧时江苏南京一带认为,如果反折药方,就是说药与病反,不得功效。熬好的汤药不能拿过门槛。湖南一带认为,若将药拿过门槛,药被门神嗅过,药力便无效或相反,可能使病体不愈或病情加重。煎药的柴,切不可用樟树,“樟”与“张”谐音,这样会使八仙张果老动怒,而使药物失去作用。煎药时,煎碎了药罐头,病人不日即可痊愈。服了药之后,奉药之人,要说:“避避疾,过别方。”这样祈祷病人可早日痊愈。河南一带吃完了中药,忌讳药渣乱倒,俗有“药渣倒高不倒低”之说。又有忌讳倒在垃圾堆和厕所内的。如倒放不妥,就会影响病人康复。汉族普遍以为药渣最好是倒在马路上。煎过的药渣倒在门外,让千人踏、万人踩,这是驱病出门,托人消灾。

喝药时忌讳说喝药,而把“喝药”改说成“喝茶”。例如,在江西一带把喝药叫“喝好茶”。在湖北长阳一带叫喝药为“喝细茶”。这是从语言上对不吉利的事进行回避,以减轻病人的心理负担。在浙江、苏南、江西等地,煎药不得在灶厨房,应用药罐、风炉在廊下或病人房间煎服。药罐忌用盖,以药包纸漂水蒙罐口,纸干即药熟,可免药味随蒸气外泄。世谓灶王与药王为仇,两不相容,灶间煎药不利病人,药气亦扩散入灶间。其实,不在厨房煎药,是为防止油酱之类污染药物。

性之欲和食之欲是人们最基本的两大欲望,性活动同样是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民间婚后夫妻生活也有许多禁忌。《礼记·月令》云:“是月也(三月),日夜分,雷乃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这是说在三月份打雷时要忌夫妻生活。这大概是我们最早的关于性禁忌的记载。唐孙思邈的《千金方》,对性禁忌有更详细的阐述,归纳起来为三类:一是在大自然发生异常现象时不可行房,如暴风骤雨,电闪雷鸣,昏天黑地,日、月蚀之际,均不可行房事。在这些令人恐惧的自然环境中行房事,心理上会紧张不安,无情调可言,自然有碍后代。二是光天化日,人多聚集的杂乱之地,如名山大川,井灶边,火光前等要禁忌性行为。“光天化日”做见不得人的羞事,会遭到众人的谴责。浙江农夫最忌讳在野外见到男女偷情,露天野合,要是不巧碰上了被认为是最晦气的事。三是时日的避忌,如在神佛诞辰、庚申甲子、本命之日等特别示吉凶的日子里禁忌性行为。

夫妻白天同房交媾,背离了传统的生活习惯,亦属严重的禁忌。春秋战国时期的《论语》便说,宰予“昼寝”,孔子知道后,便厉声责骂他“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认为宰予实为不可救药,已经没办法再说他了。白天夫妻同房交媾,一直为儒家所忌。《魏书·孝文王列传》也记述魏高祖想让他的儿子吃完早饭后,就到内寝与妻子尽交媾之欢,他的汉族大臣们竭力反对,以为不好,制止了事情的发生。旧时人们认为白天交媾乃淫邪之举,必定要冒犯神灵,触怒天地,神灵将降罪于造事人,或病或死,大祸必至。

日常行为方面的禁忌事象,难以枚举,这些禁忌无一不与生活紧密相连,带有强烈的生活属性,甚至可以说本身就是生活的一种惯制形式。一种民俗化的生活准则,一种民众祈吉祛凶心态的行为外化。因此,我们有时很难用迷信与科学、先进与落后等是非标准来评判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