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注重礼仪。清嘉庆《太平县志》戴:婚娶有六礼,即传庚、问名、过聘、送节、请期、亲迎。清末民初嫁娶程序大致如下:
议婚。男方选定欲娶的女方,央媒人作伐,向女家提亲,双方不相识者,事先相互察看,名曰“察亲”。双方同意后,男家索取该女子生辰八字、属相,请算命先生推算,若无冲克,则遣媒人去女家商议定聘事宜。
文定。俗称“定事”。双方确定联姻后,男家备办金银首饰、衣料、礼金、化妆品、糕点等,选吉日,具名帖送往女家。女家受礼后,复以名帖及女儿亲制刺绣品回赠,以作为定亲的依据。
纳聘。俗称“下茶”。古谓茶不移植,喻婚定不移。男家备聘金、首饰、衣料、蛋肉、喜饼或糖糕等送至女家,女家回赠铜制庚帖或龙凤帖,鞋帽、刺绣品之类。
请期。俗称“送日子”。男家选定迎聚吉日,用红帖写上,送至女家,并送上礼品、礼金。双方必须当年无丧事,无嫁娶方可。有的在“下茶”时同时送上迎娶日期,称“茶上带日”。
辞堂、搬全嫁。男家在婚前一二日将新妇的结婚礼服、鞋袜等和女家宴宾所需酒、肉、鱼、蛋等食品、鞭炮、红烛及满目、满年所需糯米,派人挑送至女家。再将女家所备的嫁奁搬回,称“搬全嫁”。是日,女家举行加笄礼。首先请福旺妇以五色绒线夹去新妇脸上毫毛,叫“开面”。并将发式改辫为髻,梳成少妇发式,叫“上头”。然后穿戴礼服,由父带领,先拜祖先,再向父母、长辈参拜,称“辞堂”。为减少挑运麻烦,女家宴宾物品,男方也可折钱币送上,称“出门福”;满月、满年糯米等折钱币称“利市”。
亲迎。结婚之日,男家请本族有声望长辈二人持新郎名帖数份,备花轿、旗锣、灯笼、鼓乐去女家迎亲。轿至门前,为增加热闹气氛,女家有意阻拦,不让进门,并索取糖酒、爆竹、红包之类,俗称“争发”。男家迎亲人必须与女家亲戚长辈协商,待满足要求后,方开门燃爆竹接客,以礼相迎,热情招待。花轿停放院内,稍加休息。迎亲人及时将“喜包”俗称“花红”分赠女家厨师、仆役,以示谢意。
一切就绪后,始摆设筵席,女眷纷纷“哭嫁”,哭中有歌,都是祝福、嘱咐之词,情真意切,难舍难分。筵席结束,乐队吹请再三,始扶女登轿,贴封轿门,送至村口而别。轿至男宅,翁婿亲迎至堂厅,停放在团箕内,由二人持灯笼绕轿数周,祝以吉语后开启轿门,由发旺妇和一对童男童女搀扶新娘下轿,即与新郎举行“拜堂”礼,俗称“拜大地”。
礼毕,新娘由红烛引导,脚踏布袋(取代代相传之意),步入洞房。其时,仪式主持人用棉籽边撒边呼唱吉语,称“撒帐”。入房后,新娘除去红头巾与新郎同饮莲枣汤,盥洗梳妆后,再双双到堂前举行“拜茶”礼,依次拜见公婆、舅姑、伯叔等亲戚长辈,受拜者必须馈赠红包。当晚始,连续三夜有闹新房之俗,亲朋不分大小,尽情嘻闹,气氛极为热闹。三朝,新娘、新郎入祠、上坟拜祖,入公婆、姑嫂房,奉送双鞋和刺绣品,入厨房烧火亲灶。
归宁。婚后择吉日新娘返娘家,叫“归宁”,俗称“回门”;新婚夫妇同行,称“双回门”。轿至女家,双双拜见父母、长辈。新女婿是“娇客”,岳家设盛宴招待,请女婿坐首席,岳父亲自斟酒。新婚夫妇必须当日返回。
满月。婚后一月,女家父母赴婿家会见亲家,并赠糕粽、礼品。满月后,新妇方可回娘家。结婚3年内,每逢时令节日,娘家都要送赠适时礼物,如正月送“麒麟送子”灯,预祝早生贵子;中秋送冬瓜,象征生个胖娃娃。新妇怀孕更为重视,临盆前要送催生物品和婴儿所需衣裤、鞋帽、饰具。分娩后,贺礼更为丰厚。
民国后,农村婚嫁习俗开始变化。原先数日的喜事,大多简化为1天。但家境富裕者,仍沿袭旧俗。城镇政界、知识界,提倡“文明结婚”。男女双方经相互认识、了解后,举行新式结婚仪式,花轿由彩车(汽车或人力车)取代。拜天地改为行鞠躬礼,请知名人士证婚,双方家长主婚,证婚人、主婚人致祝词,新郎、新娘在结婚证书上签名盖章,并互赠信物(诸如戒指之类),仪式后宴请宾客。
建国后,实行《婚烟法》,废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双方自由恋受,双方同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即为合法婚姻,50年代不收彩礼,不陪嫁、不办酒,只置糕点、茶烟招待亲友,一切从简。
70年代后,婚事大办之风渐兴,80年代逐步升级,费用越来越高。农村结婚,逐渐形成相亲、订婚、嫁娶的程序:
相亲。经人介绍,男女双方初步认识后,女方应邀由介绍人陪同,偕同父母去男家察看,以了解男家情况。如同意联姻,即接受男方父母所赠“红包”(即见面钱,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
订婚。俗称“定事”,设宴请至亲密友;宴席一般在女家举办,男家也有举办的,费用开支大都由男方承担,并散发糖、烟,表示亲事已定。同时,男方备肉、鱼、糖、酒等彩礼馈赠女方至亲,一家一份,俗称“水礼”,有五色(种)、六色、七色不等,亲朋接受礼品后,要准备送嫁礼物。订婚后,男方要筹办结婚所需酒宴和服饰等,女方则准备赔嫁物品。
结婚。迎亲之风普遍盛行。女家喜庆筵席所需肉、鱼、烟、酒、糖果、糕点鞭炮等,婚前2日由男家送上门或折钱币提前送上。结婚之日,男家派2~4人去女家迎亲。70年代用自行车或拖拉机迎接,80年代时兴用汽车迎接。随着人民生活改善,操办喜事,亦讲究排场,女方要彩礼从数百元到上千元,筵席从3~4桌增至10~20桌。新娘嫁妆和新房陈设不断向高标准靠,除全套家具外,农村要建新屋,城镇要置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但也有不少干部、职工能坚持节约办婚事,一切从简。其中,有的采取旅行结婚,有的利用节日参加集体婚礼;他们不受礼、不办酒席,仅以糖果、香烟招待亲友。人民政府积极倡导和推行这种移风易俗,婚事简办的新凤尚。
此外,还有如下特殊婚姻形式:
入赘。建国前,男到女家结婚,俗称“招亲”,一切费用由女家负担。采取这种婚姻,多是女家无子或男家兄弟多、家贫,无力娶亲者。另有寡妇招夫养子(扶养前夫遗孤)而招男方入赘者。建国后,亦有男青年破除旧习,树立新风,自愿去女家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童婚。建国前,富裕之家抱孙心切,或两老体弱多病,望子早日成家,以了心愿,故而,在儿子十二三岁就娶妻完婚。另一种是家贫子女多,将未成年的女孩给人家当童养媳;或因家贫,为减轻将来大婚费用,将女家的女孩早早接回,待成年时圆房(完婚)。建国后,童婚已彻底废除。
纳妾。封建社会竭力宣扬忠孝,提倡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若原配发妻无子,即以纳妾生子传宗接代,并当作名正言顺之事。多数人纳妾的原因不仅于此,例如权势之家往往纳妾多至数人。建国后,实施《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纳妾陋习得以根除。
冲喜和灵前婚。男女双方婚姻已定,适逢男家上辈病重或病故,商得女家同意,草草举行婚礼。前者称“冲喜”,后者为“灵前婚”。
再嫁。封建礼教宣扬妇女“从一而终”。明清之际,境内节妇,不可胜数。寡妇若再嫁,被视为下贱之事,不迎娶,不坐轿,不宴请,夜晚从后门入男方家中,受尽歧视。建国后,丧夫再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与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