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国家体委发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体育健身、竞赛、培训、娱乐、表演等为内容,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体育经营活动日益丰富,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使体育在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极大地增强了体育发展的后劲与活力。同时,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对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体育部门同意,擅自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一些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违背体育运动的规律,或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指导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体育业务技术和技能,名不符实,损害消费者利益;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简陋,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体育经营活动非法从事封建迷信、赌博和一些格调不高的活动,或拉帮结伙,破坏社会治安。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国家体委“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1994年5月,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文件),对体育市场的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

为了鼓励和正确引导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委批准开展,在国家体委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二、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事先经过相应的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我国境内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查;培训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向体育经营者进行体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供体育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现有各体育项目协会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从业条件,超出业务范围及其他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本部门职权或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从业资格、吊扣经营证照等处罚。

五、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使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附件:
体育运动项目名称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撬、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蹊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幽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锺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

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国家体委将及时公布。
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各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3、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由地方体育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