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规则3


第三節击球规则

比赛 (THE GAME)
1.比赛(1.The Game)
2.比洞赛(2.Match Play)
3.比杆赛(3.Stroke Play)

球杆与球 (CLUBS AND THE BALL)
4.球杆(4.Clubs)
5.球(5.The Ball)

球员的责任 (PLAYER'S RESPONSIBILITIES)
6.球员(6.The Player)
7.练习(7.Practice)
8.指导;指示击球线(8.Advice;Indicating Line of Play)
9.杆数之报告(9.Information as to Strokes Taken)

击球顺序 (ORDER OF PLAY)
10.击球顺序(10.Order of Play)

开球区 (TEEING GROUNG)
11.开球区(11.Teeing Ground)

比赛中之球 (PLAYING THE BALL)
12.寻找及辨认球(12.Searching for and Identifying Ball)
13.原球位打球(13.Ball Played as It Lies)
14.击球(14.Striking the Ball)
15.错误球;代替球(15.Wrong Ball; Substituted Ball)

果岭 (THE PUTTING GREEN)
16.果岭(16.The Putting Green)
17.旗杆(17.The Flagstick)

球被移动、转向或停止(BALL MOVED,DEFLECTED OR STOPPED)
18.静止球被移动(18.Ball at Rest Moved)
19.运动中的球被转向或停止(19.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

解除困扰及其程序 (RELIEF SITUATIONS AND PROCEDURE)
20.捡球、拋球、置球;由错误地点击球(20.Lifting, Dropping and Placing ;Playing from Wrong Place)
21.擦球(21.Cleaning Ball)
22.妨碍或协助比赛之球(22.Ball Interfering with or Assisting Play)
23.可移动之物(23.Loose Impediments)
24.阻碍物(24.Obstructions)
25.异常之地形、嵌埋之球及错误之果岭(25.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Embedded Ball and Wrong Putting Green)
26.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26.Water Hazards, Including Lateral Water Hazards)
27.球遗失或出界;暂定球(27.Ball Lost or Out of Bounds; Provisional Ball)
28.无法打之球(28.Ball Unplayable)

其它比赛方式 (OTHER FORMS OF PLAY)
29.一对二比赛;二对二比赛(29.Threesomes and Foursomes)
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30.Three-Ball, Best-Ball and Four-Ball Match Play)
31.四球比杆赛(31.Four-Ball Stroke Play)
32.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佛比赛(32.Bogey, Par and Stableford Competitions)

竞赛管理 (ADMINISTRATION)
33.比赛委员会(33.The Committee)
34.争执与裁决(34.Disputes and Decisions)
规则01. 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1.通则
高尔夫比赛是指根据各条规则,由开球区用球杆打出一球,以一
杆或连续多杆将球击入球洞内的过程。

1-2.以外力对球造成影响
除非规则许可,否则球员或杆弟都不可以采用任何动作去改变球的位置或影响球的移动。(移开可移动的阻碍物-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时应接受下列罚则:
比洞赛¡该洞认输;比杆赛¡罚两杆。

附注:如严重违犯此项规则,委员会可以取消该名球员的比赛资格。

1-3.同意豁免规则
所有球员都不可以约定排除任何一条规则或是豁免任何应受到的处罚。

违反规则1-3时应接受下列罚则:
比洞赛¡取消双方的比赛资格;
比杆赛¡取消相关竞赛者的比赛资格。

(同意在比杆赛中不按顺序击球,请见规则10-2c)

1-4. 规则中未列之事项
如果引起争执的事项未列入规则之中,应该依据公平的原则加以裁定。

规则02. 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1. 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一场比洞赛是在规定之回合由一队对抗另一队。
比洞赛是每一个洞都必须计算胜负之比赛。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各洞杆数最少的一方即为该洞的优胜者。在差点比洞赛中,净杆数最少的一方即为该洞的优胜者。

比洞赛的状况是以三个术语来表示:「胜几洞hole up」或「积分平手all square」及「几洞未打to play」。

当一方之得胜洞数与比赛未打洞数相同时,胜方可称为「斗美dormie」。

2-2. 平手
如果双方以相同杆数打完一洞,该洞则为平手。当一位球员已将球打进洞,其对手尚欠一杆可为平手,而已进洞的球员在此后遭到处罚,那么这一洞应该也算平手。


2-3. 比洞赛之优胜者
如果双方的得胜洞数差距超过尚未打的洞数,那么领先的一方即为整个比赛的优胜者。

平手时委员会可以延长既定之洞数,直到分出胜负为止。

2-4. 下一杆、下一洞或比洞赛之承让
一位球员可以在任何时间承让对手的下一杆,然而对手的球必须是处于静止的状态。该对手则被认定是以下一杆击球入洞,任何一方都可以将球移开。

球员可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承让该洞。

(球停在洞口边缘 - 见规则16-2)

2-5. 申诉
比洞赛进行中,比赛双方如果发生疑问或争执,而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找到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到场仲裁,那么双方必须继续击球,不宜延迟。委员会唯有在申诉的球员通知他的对手以下三件事的情况下始得考虑该申诉: (i) 他正在进行一项申诉,(ii) 有关此状况的事实以及(iii) 他想要获得仲裁。任何需要由委员会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其它球员尚未开始打下一洞之前提出;如果当时已经是最后一洞,那么必须在比赛同组球员尚未全部离开该果岭之前提出。

之后的任何申诉委员会都不会加以考虑,除非球员所提出的申诉属于事前未知的事实,或是与对手提供错误资料有关(见规则6-2a及规则9),那么委员会仍应受理。

不过无论如何,任何在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之后才提出的申诉一律不必受理(除非委员会确信某一方球员故意提供错误的资料)。

2-6. 一般罚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比洞赛中违反规则之处罚均为该洞认输。
规则03. 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1. 优胜者
竞赛者在打完规定之回合后,杆数最少的人就是比杆赛的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中,在比完规定之回合后净杆数最少的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3-2. 未将球打进洞
如果竞赛者有任何一洞未将球打进洞,而他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如果是最后一洞则在他离开果岭之前)没有改正这项错误,那么必须取消他的比赛资格。

3-3. 对程序有怀疑
a. 程序
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本规定只适用于比杆赛)如果在打某一洞时对本身权利或程序产生疑问,他可以直接打第二球(另一个球)而不必受罚。一旦发生有争议或怀疑的状况,球员在采取下一步行动之前应该告诉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他决定引用本项规则,同时让他们知道(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他要用来计分的球是哪一个。如果他没有这么做,那么规则3-3b(ii)的条文适用。

发生上述情况竞赛者必须在缴回计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这种情形。如果他没有报告的话,他应该被取消资格。

b. 对该洞得分之决定
(i) 如果规则…该洞的得分。否则,就以另一球的得分来计算,如规则程序准许采用此球。
(ii) 如果竞赛者事先没有宣布他决定要使用两球来打这一洞,或没有选定他要使用哪一球来计分,则以原球的分数来计算,如它被打的过程符合规则的话。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则以第一球的分数计算,如它被打的过程符合规则的话。否则,就以另一球的得分来计算,如规则程序准许采用此球。

附注1:如果竞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球,而在引用本规则并裁定此球不算成绩之后,那么自此球所击出的杆数和所受到的罚杆都不予计算。

附注2:依据规则3-3所打的第二球并不是规则27-2所谓的暂定球。

3-4. 拒绝遵守规则
假如竞赛者拒绝遵守某项规则而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时,他已丧失比赛资格。

3-5. 一般罚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比杆赛中违反比赛规则一律罚两杆。

球杆与球
R&A(R&A规则有限公司)保留随时更改有关球杆和球的规则(见附录Ⅱ和Ⅲ)并制定或更改有关这些规则的解释权利。
规则04. 球杆

如果球员对自己所使用的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可以直接向R&A询问。

制造球杆的厂商必须将所制造之球杆样本送交R&A,由R&A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如果制造厂商在开始大量生产前未将球杆样本送交R&A裁决,那么他必须自行承担产品不符合高尔夫规则标准规格的风险。送交之后该球杆样本即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4-1. 球杆之型式与制作
a.通则
球员所使用的球杆必须符合本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出的细则、规则和解释。

b.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的新球杆即使在正常使用磨损之后仍被认为符合标准。球杆的任何一部份如果经过故意改变则应视为新球杆,应该重新审核是否符合标准的规格。

4-2. 击球特性之变更与外物的附着
a.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比赛规定之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必须不可加以调整或以其它方法故意改变。

b.外物的附着
球员不可将外物涂抹或附着于杆面上以影响球的运动。

违反则规4-1或4-2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4-3. 球杆的损坏:修复与更换
a.在正常比赛过程中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他可以:
(i) 以球杆的损坏状态继续打完规定之回合所剩余的球洞;或
(ii) 在不延误比赛进行的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 如果球杆已不能再使用,球员还有另一个选择:以任何球杆代替损坏的这支球杆。更换球杆的过程不可不当延误比赛,也不能向球场上其它球员借用他们选出来的球杆。

违反则规则4-3a的罚则:见规则4-4a或b和c的罚则。

附注:球杆应出现严重的损坏才可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例如杆身凹陷、严重弯曲或断裂成好几段、杆头松动、脱落或严重变形,或握把变松。如果只是因为杆身弯曲、球杆的底角或杆面角度(lie or loft)改变、或是杆头被刮伤,那就不算无法继续使用。

b.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
如果在规定之回合内,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比赛过程以外的情况下损坏,造成不符合规则规定或改变击球特性,那么在这个回合里,这支球杆后来就不可以再使用或更换了。

c.在回合开始之前损坏
如果球杆在规定之回合开始之前损坏,但仍符合规则的规定,那么球员可以使用这支球杆比赛。
在比赛回合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可以在比赛回合之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也不会不当延误比赛就没有问题。

违反则规则4-3b或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不当延误比赛- 见规则6-7)

4-4.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a.球杆之选定及增加
球员必须在开始规定之回合时所使用之球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他在比赛中只能使用他所选定的球杆,不过如果他在比赛开始时选定的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增加球杆,但总数不得超过十四支。
增加球杆(无论一支或一支以上)时不可不当地延误比赛(规则6-7),也不可以借用球场上其它球员所选定的球杆。

b.队友共享球杆
同队队友可以共享球杆,只要同队队友所携带而共享的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便可以。

违反规则4-4a,4-4b的罚则:(无论球员携带的球杆超过多少支):
比洞赛- 如果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违规情形,则该名球员对于违规的每一洞都应该认输,所以必须立即调整比洞赛之分数,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认输两洞。

比杆赛- 有违规情形发生的每一洞都罚两杆;但每一回合的比赛中同一球员在本项规则下最多罚四杆。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 按照比洞赛的罚则处理。
史特伯弗比赛- 见规则32-1b的附注1。

c.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
一旦发现有违反4-3a(iii)或4-4之情形时,多带或使用之球杆必须立刻由违反规则之球员声明不再使用,若是比洞赛的话,声明的对象为他的对手;若是比杆赛,则声明的对象为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该球员并不得在该规定之回合剩余的比赛中使用多带的球杆。

违反规则4-4c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05. 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5-1. 通则
球员所使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录Ⅲ所订的规格。

附注:委员会可在竞赛规程中规定(规则33-1):比赛使用的球必须是目前R&A所认可并列在高尔夫球的规格清单内。

5-2. 附着外物
球员不可将外物黏着于球面上以便改变球的击球特性。

违反规则5-1或5-2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5-3. 不堪使用之球
如果球的外表上可以清楚看到切痕、裂缝或变形,那么这个球就算是「不堪使用之球」。如果只有泥土或其它物质附着在球面上、或者球面褪色、漆面受损、带有刮痕或擦痕,仍不得视为不堪使用之球。

假如球员在某一洞比赛中有理由相信他的球已不堪使用,他可以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将球拿起来检查而不必受罚。

但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对他的比洞赛之对手、他的比杆赛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布他的意图。如果他给他的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来检视球并观察捡球和把球置回的过程,那么他就可以把球捡起来并检视它。依规则5-3捡起之球不能擦。球员如果没有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份,他必须罚一杆。

假如确定球员的球在某一洞比赛中已变得不堪使用,他可以用另一个球替换原来的球,将新球放置在原球的位置上继续比赛;如果检视之后认定原球还不到不堪使用的地步,应将原球置回原位。如果球员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代替球并对这个不符规则的代替球挥出一杆,他将受到违反规则5-3的罚则,但不再另外受到本条规则或规则15-1的处罚。

如果球在挥杆击出之后破裂成碎片,此杆取消,球员必须在尽可能离原球位置最近的一点重打一球而不必受罚(见规则20-5)。

*违反规则5-3的罚则:比洞赛- 该洞认输;比杆赛- 罚两杆。
*如球员违反规则5-3之后已接受上述的处罚,那么就不必追加其它的处罚。

附注:如果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在检查球之后有反对的意见,他们必须在该名球员打另一个球之前提出抗议。(在果岭上捡起或根据其它规则捡球后擦球-见规则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