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城建立法感言


见证城建立法感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总结

  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的 -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大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逐步对城市基础管理实行综合执法,由城市 -统一协调,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xx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最初成立于1994年,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实施城市规划方面、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工作。多年来,城市监察大队在城市管理中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为xx的城市面貌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旧的管理体制、编制人数已经不开始不适应当代城市管理的内容,目前我们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包括环卫、园林绿化、灯箱广告、供给排水和城市道路的管理五个方面。现阶段监察大队11名的编制只有8名在编,人员严重缺乏,给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管理起来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我区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几个难点,其具体原因和表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责不清,相互扯皮,造成城市管理任务难完成。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到省里是建委,而在地方,则分成城管、规划、园林、市政、房管等若干个职能部门。除此在具体操作中,涉及到城市管理工作的还有公安、工商等其它系统的主管部门。由此看来,从国家、省到地方上,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也越来越多,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职责交叉也越来越不清。以xx目前城市管理的权限和管理资源的配置分散在城管、规划、市政、房产、园林、建管、工商、公安、等十几个职能部。由于市容环境管理职责仅是这些职能部门职责的一部分,往往因忙于"主业",使市容环境管理摆不上位置,另一方面,如:流动摊点的整治,工商、市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谁也不愿管,形成城管孤军作战,使流动摊点问题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执法中这些职能部门的队伍往往是"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城市管理的问题也就无法根本解决。

  二、重复执罚,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维护。

  由于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而各部门又拥有单独的执法队伍,造成了我国大部分城市还存在执法队伍众多,经费不足等问题。从而容易产生不正常的利益驱动,经常出现重复执法、以收代管、只罚不管等现象。如:占道摆设的摊点,市政收占道费、工商收工商管理费、公安收治安费等,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均向他们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费用,有的给罚款票据,有的甚至不给票据。而多头执法、重复执罚、重复暂扣物品,也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多支队伍执法也不利于监督,一旦出现越权执法、处罚错误、违规违纪的事件,市民也分不清是哪一支城管监察队伍,市民也投诉无门。即使有举报到市城管委的,却无法提供具体的城管队伍名称、执法队员姓名、胸牌号,也给我们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带来很大不便。正是因为多头收费的存在,一些交过"费用"的摊主认为自己变成了"合法"的摊点,正大光明地占道经营,既影响了市容,造成市容环境脏乱差,而且也损害了城市中大多数人的权益,严重影响了 -的形象。

  三、工作任务繁重,监察大队各方面都有待加强。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容管理方面下了很大的决心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由于人力、资金甚至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我们的市容整治工作进展不理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脏不彻底。个别地区、路段、居民小区保洁质量不高,果皮纸屑、塑料袋随处可见;路边、居民小区等处堆放垃圾不能及时清运;临街餐饮店、市场及洗车场污水横溢,卫生状况较差;环卫设施损坏较多,垃圾运输撒漏仍然存在。二是治乱不到位。各类违章搭建有蔓延的趋势,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效果不明显;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涨市经营、乱设夜市烧烤点出现回潮,个别路段、小区还十分严重;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随意性大,缺乏有效监督;非机动车摆放不规范,无人进行管理。三是治差力度不大。路边、花坛杂草丛生,部分绿地损坏严重;一些沿街小门面门头字号设置不规范,档次低,店外乱堆乱放严重;乱贴乱画及各种野广告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四是城管职能、权限落实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审批部门与执法单位衔接、抄告备案、结果反馈等工作配合不够,对出现的问题,不是重复处罚,就是无人过问;少数单位不能坚持依法行政,仅从单位利益出发,要么乱作为,乱批、乱建、乱摆、乱罚、乱收;要么不作为,为了经济收入,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

  四、队员难以教育,执法素质低下, -形象难树立。

  现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由于种种原因,监察大队队员的再学习成了一个需要我们引起重视的问题。新时期条件下,一切都是为了服务于建设“再就业特区”这个当前xx最大的实际,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和投资环境,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处罚又能具备说服力?处罚的与被罚的都能和和气气,双方如果有问题都能找到相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城建监察人员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是首先要懂的。这次培训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我们的队员们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如何有效的保护合法,打击违法,使我们城市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城市面貌有个更好的转变。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城管法规,改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我们不断探索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要克服以上所述的各种弊端,走综合执法的道路势在必行。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并探索出了成功经验。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对改善市容市貌,维护老百姓的权益,维护 -权威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

  城管综合执法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在实际运用中更易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扯皮,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城市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拥有较全的城管执法职能,这支队伍遇到各类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时,均可以执法主体对其进行处罚,不存在争权夺利互相推诿的问题,能够使违法行为得以迅速消除。另外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多属综合违法行为,即一个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任何一个专业执法队伍都难以彻底消除这一违章行为,如运输车辆沿街泼撒,它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又损坏污染路面还影响交通秩序。这一违法行为涉及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各单一执法队伍依据各自法律法规很难一下子奏效,这时集各家之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即可快捷地处理,并能迅速消除其危害,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目的。

  二、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作为代表 -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权力的执法队伍,城建监察大队最主要的就是如何为群众服务好,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使城市管理落到实处,让群众受益。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对城市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才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容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不必要再到各部门说好话、解释,避免了重复扣押工具,重复交罚款。另一方面,实行综合执法能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由一支队伍执法,就能给群众吃个定心丸,执法队员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群众就能找到地方设诉,就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三、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树立 -形象。

  实行综合执法首先保证了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这样,既符合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把素质低、形象差的聘用人员拒在了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之外,保证了监察队伍的高起点、正规化建设。第二,有利于城管监察队伍的统一管理。实行综合执法,不仅能够统一人、财、物的管理,更重要的是能够做到对人员整体教育培训,从任务能力、政治素质、风纪仪表、组织纪律等方面统一培训,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树立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三,查处违规违纪强硬有力,由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完全可以避免令行禁不止的现象,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以一查到底。有了一支文明、规范、高素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既为管好城市提供了队伍保障,也为树立 -形象打下坚实的基础。

  做为城市的管理者,如何维护好我们前辈辛苦才取的成绩,首先应该认识我们管理者管的是什么??21世纪是城市世纪,也是人类进入以城市为主体的现代化发展新阶段。人类的绝大多数要生活、工作在城市,城市如何建设成为人类的乐园,xx城市如何避免历史上出现过的衰落,这一切需要人们去总结、去探索。特别是在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前提下,加快推进老城区管理的步伐为xx人民提供一个更人性化、更有吸引力的城市,城市的现代化问题更加倍受关注。

  其一,城市的"主体"应当是该市的纳税人。他们承担了支付城市建设费用的义务,理所当然相应地享有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的权利。

  其二,城市的"主体"应当是全市有选举权的市民。他们有权利通过多种渠道对城市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也有权利推举代表参与城市规划和管理。市民作为城市的主体,他们的参与,除了通过媒体发表意见、推举市民代表参加规划管理等形式,最基本的途径应当是通过当地的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实现。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必然涉及当地市民的近期生活和长远发展。它的制定如果代表的是全体市民的利益且要有权威性,它就应当是不容违背、不可轻易变更的法律文件,就必须在广泛征询市民和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如前所述,一个城市是全局的一部分,它的最后确定,还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工作的实质也就是对市民的管理和引导。xx城市管理由于各种各样原因有很多问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普遍素质不高,公共基础卫生设施破坏情况严重,占道经营情况还依然存在,广告悬挂还有待规范等等。

  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我区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和塑造良好的特区形象与我们每个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城建监察大队是维护这一神圣使命的最直接的人,也是城市管理工作中最了解情况的人。

  对此,我对城建监察大队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队伍夯实思想基础。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为此,大队要紧密联系队员的思想与工作实际,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观念创新,把学习与提高队员素质结合起来;二是抓作风转变,把学习与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三是抓工作方式转变,把学习与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起来。通过听课、讨论、摆问题、找差距、写心得体会及交流学习经验等方法形式,改进队员的作风,提高了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城建监察对维护整个城市卫生、环境以及其它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思想上要高度认识城建监察工作在特区建设时期中的重要意义。

  二、严格规范执法,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大队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执法实体到执法程序,都严加管理、规范。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注重违法、违章实体,轻视执法办案程序的问题,要做到老生常谈,警钟长鸣,让队员脑中时时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心里刻刻不忘“规范执法”这四字,既保证所执行法律法规的刚性,又不野蛮、失范。对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情况下,大队主要领导坚持定期审查案卷,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较好保障了执法的规范化。规范、文明的执法形象,在群众中树立起了威信,也树立xx城市管理新时期的新形象。

  三、作风纪律要更加严明。“教人先教己”,只有自己在平时严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才能在做出处罚时让人信服。在工作中,也要讲究工作方法,做到“有理、有据,有礼、有节”,不允许队员风纪不整、不讲究执法艺术以及在岗不管事、不作为等现象,希望大队无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队伍稳定,人心思齐、人心思进。

  最后,我相信在我们全体共同的努力下,xx城市管理的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并塑造出更好的形象。

  谢谢!

  20xx年以来,县城管执法局在县委、县 -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533”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县城镇管理目标,以“摆顺,扫干净,不拥堵”为城市管理总要求,以治理“城市七乱”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以来工作完成情况

  (一)市容市貌管理逐步规范。一是对城区街道实行分类管理。制定了严管街、一般街的管理标准,对严管街道实行占道活动“零审批”,其余街道“严审批”。在有效维护严管街、严控街市容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对南街、西街等三类街道的整治力度。将南街西街卖篾货的商贩搬迁至人民市场内经营,将水果蔬菜摊贩引导至市场内经营,疏通了南街西街人行道和车行道,规范了经营秩序。二是户外广告管理更加规范。一批产权不清、审批手续不齐、违规审批的单立柱广告依法拆除,全年累计拆除破损店招、钢架地面招牌、楼顶钢架、墙体广告、道路单立柱达1.15万平米,实现户外广告查处率达95﹪以上;制定了城区店招店牌设置技术规范,将喷绘式店招全部更换为附着式发光字体店招,营造浓厚的商业氛围;源头城市“牛皮癣”,在城区各居民小区、人流密集地设置了共85处信息发布栏,由乡镇落实专人负责每月清理,将城市街道“牛皮癣”清除工作分段划分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落实专人不定期清理。三是车辆停放秩序更加规范。新增车辆禁停标识55处,新增围栏式摩托车停放栏26处,对不合理的标线进行了擦改、重新划线,整改人行道斑马线约5300米,增加交通指示牌18个。今年以来,共查处乱停乱放车辆32800余辆次,实现城区严管街乱停乱放查处率达95﹪、全城违规停放查处率达95﹪以上。

  (二)环卫清扫保洁成效明显。一是清扫作业实现“立体化、全天候、全覆盖”。机械冲洗范围由地面向空间延伸,全天24小时分时段调整作业方法,新增城区清扫面积25万平方米,现城区清扫保洁总面积达247万平方米;全部实行低尘机械化作业,机械化清扫率80%以上,高压冲洗率75%以上;二是开展白色垃圾大扫除、卫生死角大清理等专项治理,解决了部分居民区垃圾无人管、臭气无人治的老大难问题。三是“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模式更加完善。日收集农村生活垃圾50余吨,城市生活垃圾120余吨,集中无害化日处理量达170余吨。严格落实垃圾场监管责任,出动抢险人员150人次,紧急抢险2次,拖运库存渗透液1万余方,确保垃圾场运行安全,落实垃圾除臭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达标,除臭效果明显。

  (三)违法建设治理力度空前。一年来共查处和拆除常林乡石板河社区、将军碑社区、晋城镇黄家湾社区、黄桷寺村等规模性违法建设130多处,立案查处20余件、依法强拆80多户,面积达1.62万平方米,行政处罚40余万元。二是完成城北新区外凸式防护栏拆除改装试点。拆除北城天街、麓湖国际旧防护栏61户,面积2550余平方米,雨棚287米;新安装拉闸式防护栏52户,面积1200余平方米。三是控违机制更加完善。采取公开举报电话、乡镇社区自查报告,组建了城管队员、乡镇干部、社区干部共同参与的联动巡控队伍,将发现的违建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将违建案件举报电话及各片区中队长电话公布在辖区公示栏;将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与城乡环境治理经费挂钩;建立县、乡、社区三级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严密拆违、控违布控网,实现全年违章搭接案件查处率98%以上。

  (四)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明显。一是开展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制定了“六必须、六不准”和“一硬五有”的施工现场要求,规范工地项目管理标准,实现城内新增工地“一硬五有”标准建设达标率98%,在建工地违规查处率达100﹪。二是对路面扬尘污染采取高空抑尘、地面洒水的不间断作业抑尘,将城区道路并入天网监控,落实专人负责监控路面污染情况,及时查处道路扬尘污染行为。三是开展脏车入城治理。在五里店、迎宾大道设置了两处脏车检查点、强制冲洗点,由城管、环保、运管抽调专人负责对入城车辆全部检查,杜绝脏车入城。四是开展散乱污生产经营扬尘治理。对城区和环城路200米范围从事砂石经营的场所全部搬迁至西古路集中经营,规范督促商家使用清洁工艺加工石材。五是推行裸露土地覆盖。对城区内的在建工地、裸露闲置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和权属管理”的原则全部进行裸土覆盖,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五)市政设施管护更加精细。一是开展城市设施普查,将城市设施按类别划分登记,详细记录设施坐标、运行情况、维护情况等基本信息,实施台账管理。二是分类细化管护标准,组建了市政设施巡查管护队伍,建立完善管护巡查制度,制定了管护标准。三是设施管护更加及时,实施了城北新区、迎宾大道、环城大道、环莲花湖周边等重点区域、路段破损道路、人行道及其它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并就全城绿地、绿化带、花台实施补栽补植、修枝塑型、病害防治和路灯检修和节能改造。

  (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一是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成武警中队外道路新增工程、县委办公区、政协办公区海绵化改造工程和九龙潭生态停车场、莲花湖污水治理等收尾工程。二是新建了一批公厕和中转站,新建了星级公厕4座(莲花湖尾水五星级公厕、北部新城五星级公厕、妇幼保健院星级公厕、青春大道星级公厕)。新建了垃圾中转站4座(青春大道中转站、金龙山变电站中转站、北部新城中医院中转站、西街地坑中转站)。红豆沟大型垃圾中转站已投入使用,实现了XX垃圾运往南充焚烧发电,垃圾填埋场封场工作正稳步推进,臭味扰民问题将彻底治理。三是设施维护投入加大,这一年来,我们还投资近200万元,新增城区太阳能不锈钢果皮箱400个,普通果皮箱900个;扩容重建垃圾房18座和维修垃圾房16座;整改维修公厕5座,改建老旧破损垃圾收集点4处;四是专业市场建设填补城市基础设施空白,城北砂石集中经营场已建成,城南文笔山夜市烧烤美食城和城北新区烧烤小吃集中经营摊区建设稳步推进。

  (七)爱国卫生创建通过验收。按照省卫复审、卫生创建的目标要求,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提升市民文明卫生素养。一是以除“四害”为重点,认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年内集中组织2次灭鼠灭蝇,有效降低“四害”密度。灭后监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规范。二是完成卫生乡镇、卫生村的创建验收和命名工作。创建国家卫生乡镇2个(多扶镇、青狮镇),完成鸣龙、高院等13个省级、市级卫生乡镇、66个省级卫生村创建验收和命名工作。

  (八)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工作。自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进驻四川以来,我局认真办理县环保委转办各类 -件,每一个 -件都严格按照办理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办结率100﹪。特别是在餐饮油烟和噪音扰民问题的整改中,按照杜绝噪音扰民,杜绝油烟直排,保障小区居民夜间生活不受影响,保障商户油烟排放符合规范的.要求。对城区餐饮行业全面排查,建立台账,下达整改文书,督促业主限期安装油烟分离器并改造排烟道。截止目前,城区500余家餐饮门店90%以上都安装油烟分离器并改造了排烟管道。

  (九)完成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市县关于城管体制改革要求,出台了我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完成了城管队伍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与全国统一,完成机构组建和职能调整,今年6月,成立了“XX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力量下沉、执法延伸试点工作,成立了第一个城管执法派出机构:多扶中队。进一步梳理权责清单,完成对执法人员定编定岗考核、身份登记,全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配合不够。一是个别部门存在相互推诿、踢皮球现象。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在今年6月全市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后成立,将部门不愿管、管不了的一些城市管理处罚权划入城管局后,相关部门以管理权与处罚权分离、无强硬措施为由,没有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出了问题后就直接移交、让城管去执法。二是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还不明确。比如违法建设查处,城管局只承担处罚职能,无法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对职能部门移交的线索无法立案;同一件社会噪音,占道属于城管范畴、深夜扰民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同时超出分贝数也属于环保治理内容。三是有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矛盾没有在规划、建设阶段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就“带病”进入城管执法阶段,留下难以执法的后遗症。

  (二)城管执法环境差。一是城管队员工作枯燥。城市管理工作每天直面社会矛盾,城管队员尤其是市容管理的队员,没有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论严寒酷暑、不管天晴下雨,每天都要不停地劝导、说服、教育,每天重复一件事。二是城管工作“两头受气”。管紧了,少数围观群众会指责城管队员没有同情心;管松了,街面就乱了,大部分市民同样也会指责城管队员履职不力。三是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和管理意识不高,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垃圾、破坏公共设施,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热情不高,部分市民宁可评头论足也不愿以身作则。四是执法保障不到位。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来管理市容市貌。但是,部分商贩却把文明执法当作耍赖、要挟的理由,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经常遭到违法当事人的谩骂、殴打,明显的暴力抗法案件结果被当做治安 -调处,不仅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让我们队员身心疲惫,很无奈。

  (三)城市功能不配套。一是市场容量不足,分布不均。城区无合理位置设置集中经营点,仅有的几个市场都被改作他用:虹源市场、晋东市场、安汉市场已改为超市,正常运行的仅丰盛市场、晋中市场,城南与城北新区至今没有农贸市场,导致摊点乱摆、以街代市。二是物业管理覆盖率不达标,导致居民小区环卫保洁不到位,卫生死角无人治理,小区内乱搭乱建没有及时控制。三是车辆增多而城区内停车场严重不足,靠占道停车、春节期间单位开放停车、增设临时停车场等措施,但仍不能根本解决停车难问题。四是城区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数量不足、规划不合理、建设不先行,导致后期建设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

  (四)经费保障不足。一是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城管局现有协管队员120人,他们的工资是按公益性岗位工资1380元核算,每人每月300元的工作经费预算了10个月,但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他们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但他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今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环卫工人包括“五险一金”仅1600元。二是管理经费预算不足,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自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承担的管理职能也越来越多,城市综合执法范围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等多部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成本急剧增大,运行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 -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 -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 -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 -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 -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 -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 -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 -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章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等措施。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

  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接受清单、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其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送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第二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自动解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因其自然属性腐烂变质的,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拍照并注明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 -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

  第三章执法协作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费用。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专项行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相关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查处。

  第三十七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 -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 -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 -予以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不依法送达清单,情节严重的;

  (七)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情节严重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