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回族在饮食上的禁忌主要来自《古兰经》的规定。《古兰经》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又规定:“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
《古兰经》中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有下列三条原则:一是污秽不洁有碍身体健康的不得食;二是未履行宗教仪式而下刀或自死、弃死的动物不得食;三是饮酒属恶魔行为,应予禁止。
自从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开始,广大回族穆斯林一直恪守饮食禁忌,在肉食方面形成了可食与不可食的规定。
如,禽类,凡吃谷的、有胃的、似鸡嘴的,其肉可食,如鸡、鸭、鹅、鸽、鸠等;凡似鹰嘴的,其肉则不能食,如鹰、鹞、雕等。
兽类,凡吃草的、反刍的、四蹄分瓣且性情温顺的,其肉可食,加牛、羊、骆驼、鹿等;凡性情残暴而食肉者、污秽者、四蹄不分瓣者,其肉则不可食,如猪、狗、虎、狼、马、驴、骡等。
水产类,唯食鱼、虾,且所食鱼必须有鳃、有鳍、有刺、有鳞,否则不食。对猪肉的禁食,尤其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