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滥捕滥食野生动物“死勿赦”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它不止在于防疫,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义同样重大。

最早记载食用野味中毒案例的文献《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第八篇《赤鸠之集汤之屋》谓:“曰古有赤鸠集于汤之屋,汤射之获之,乃命小臣曰‘脂羹之,我其享之’……小臣既羹之,汤后妻纴巟谓小臣曰:‘尝我于尔羹。’小臣弗敢尝……纴巟谓小臣曰:‘尔不我尝,吾不亦杀尔?’小臣自堂下授纴巟羹。纴巟受小臣而尝之……汤返廷,小臣馈。汤怒曰:‘孰盗吾羹?’小臣惧,乃逃于夏。汤乃魅之,小臣乃眛而寝于路,视而不能言。”意思说,伊尹为汤王烹饪野味赤鸠羹,商汤夫人纴巟经受不住诱惑,为不让伊尹告发,强迫伊尹一同偷吃。

商汤得知后,伊尹被迫出逃,谁知,走在半路上毒性发作,伊尹昏迷不醒。“野味”与“病毒”紧连一起虽在商朝初期就现形,但时人认为乃鬼神作祟。

这不奇怪,农耕文明诞生前,狩猎是人类生存的主要方式。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蚀统治者的野生资源。于是,西周朝廷不仅设置了管理山林的官吏“虞”——《周礼·地官·山虞》曰:“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还出台了《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

春秋时期,各路军阀虽为抢地盘大打出手,却对环境保护格外上心。《管子·地数》曰:“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战国时期秦国颁布的《田律》又堪称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田律》载:“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汉承秦制,汉律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文有:“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而甘肃祁连山北麓火焰山脚下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中的《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又被称为史上最完整的环境保护法。这封西汉平帝时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安汉公王莽奏请和逐级下达的文书,主要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规定了四季的不同禁忌和注意事项,如禁止焚烧秸秆和荒山:“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禁止捕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虽不再“死勿赦”,但法律法规却也越来越完备。唐代安乐公主喜好百色鸟毛织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到开元二年(714),唐玄宗对滥捕野生动物就出面干预了。

《旧唐书·五行志》载:“悉命宫中出奇服,焚之于殿廷,不许士庶服锦绣珠翠之服。自是采捕渐息,风教日淳。”宋朝伊始就严禁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宋大诏令集》说,赵匡胤于建隆二年(961)二月便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太平兴国三年(978),宋太宗又颁布《二月至九月禁捕诏》:“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这条禁捕野生动物令不仅要求基层官吏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更要主动抓捕违禁者。

元代至清代,皇室每年安排“狩猎”活动,但也规定不得私下滥捕和买卖野生动物。同时,封建帝王还通过“放生”等形式宣释“德泽禽兽”……

诚然,古代统治者严禁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之目的并非出于防控流行性疫病传播之考量,也很好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其方法和经验仍值得借鉴。